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四号通恒大厦B座04B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
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京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园X楼。
负责人陈某某,该店店长。委
托代理人赵艳慧,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赫飞,南,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京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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