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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538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5383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300-X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街X号锦阳商厦X楼A座。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訾英韬,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李海彦,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诉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娱公司)、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的委托代理人闫芳、刘殿双、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訾英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诉称:原告享有侣海岩的作品《玉观音》及毕淑敏的作品《紫花布幔》、《预约死亡》、《血玲珑》、《红处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所属的“捉鱼”网(域名为wap.x.com),为公众提供在线阅读本案作品服务,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被告卓娱公司、奇峰公司辩称:第一,本案侵权争议业已解决;第二,原告以放弃权利主张为条件,已就本案争议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第三,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2003年10月16日,侣海岩(甲方)与中文在线(乙方)签订了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依据该协议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数字化制品)。同日,侣海岩对中文在线出具了授权书,该授权书包含的授权作品包括了本案涉案的《玉观音》,授权期限为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2007年12月20日。

2005年2月1日,中文在线(乙方)与毕淑敏(甲方)就作品《红处方》、《血玲珑》、《预约死亡》、《紫花布幔》——后两者系《生命》的两个独立部分——签订了与上述协议内容相似的合同。同日,毕淑敏对中文在线出具了授权书,该授权书授权期限为2005年2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2007年6月12日,毕淑敏又对中文在线出具了授权书,延长了对上述作品授权的期限至2008年6月12日。

《玉观音》一书的字数为328千字。《血玲珑》一书的字数为256千字。《红处方》一书的字数为388千字。《生命》一书的字数为397千字。

依据(2006)京海民保二字公证书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使用x浏览器在捉鱼网网站(网址为wap.x.com)上可以在线阅读原告的涉案书籍,二被告对其使用的涉案作品的字数共1089千字无异议。

中文在线于2007年初就《红处方》、《血玲珑》、《预约死亡》和《紫花布幔》四部作品的网络传播权起诉二被告侵权。2007年2月6日,卓娱公司与中文在线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第一,对于甲方为开展维权工作所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x元)、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诉讼费(人民币1172.5元),共计x.5元,中文在线在向卓娱公司提供所有费用属实的依据后,后者同意全额支付给中文在线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付至甲方账户;第二,卓娱公司及奇峰公司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未经许可使用中文在线作品;第三,中文在线接受卓娱公司此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撤诉手续,并放弃主张另外18部作品所涉及公证费(人民币x元)的权利。

根据中文在线所提供的公证书,登陆到捉鱼网后,点击“关于我们”可以看到如下信息:x.COM捉鱼网是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双栖网站[//www.x.com和//wap.x.com]。前身是手机玩家俱乐部,隶属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捉鱼网的经营许可证为:川B2-x。进入信息产业部信息查询系统,根据首页URL,输入www.x.com可以查询到以下信息:ICP单位全称为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备案号为川B2-x。

以上事实,有中文在线提供的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授权书、版权页、公证书、卓娱公司和奇峰公司提供的起诉状、协议书、裁定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依据侣海岩、毕淑敏分别与中文在线签订的协议以及侣海岩、毕淑敏各自对中文在线的授权书,中文在线获得了《玉观音》、《红处方》、《血玲珑》、《生命》(包括《预约死亡》和《紫花布幔》两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的二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行为显属侵权。二被告虽以已与中文在线签订和解协议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但:第一,本案纠纷包括了五部作品(海岩的《玉观音》以及毕淑敏的四部作品),而上一案的纠纷只包括了毕淑敏的四部作品;第二,就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仅就另案涉及的作品以及尚未进入诉讼的其他所涉作品的公证费、律师费和另案诉讼费分担问题达成了和解,并未就另案所涉及的毕淑敏四部作品(也为本案所涉的部分作品)的赔偿问题进行和解。因此二被告的辩称,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二被告对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应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承认使用中文在线作品字数为1089千字,中文在线要求二被告以千字80元进行赔偿,即共赔偿x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将依据二被告的侵权程度酌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中文在线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三千五百六十元。

如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七十七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千九百八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李爱民

人民陪审员王秋生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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