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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原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1860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8605号

原告郭某某,男,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平安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总裁。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C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原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原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原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原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原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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