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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南阳金冠箱式变电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金冠箱式变电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南阳金冠箱式变电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东旭、被告南阳金冠箱式变电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某某诉称,被告原欠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款项x元,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7日借原告x元,后经原告向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追要,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予偿还。2009年8月21日,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协商,将其对被告的x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通知了被告。后经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未予偿还。请求被告偿还原告x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南阳金冠箱式变电站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不能在短期时间内一次还完。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欠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款项x元,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7日借原告x元,后经原告向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追要,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予偿还。2009年8月21日,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协商,达成债权抵偿协议,将其对被告的x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由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了被告。后经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与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抵偿协议,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欠其x元的单位明细账,证明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被告债权转让的南阳市宛都公证处(2009)宛市政民字第X号公证书及相关录音资料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与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符某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该债权转让协议达成后由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了被告,该债权转让协议对被告产生法律效力,被告负有向原告清偿x元债务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x元债务符某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阳金冠箱式变电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符某某x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南阳金冠箱式变电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民革

审判员李春林

审判员谭猛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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