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住(略)。
被告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副总编。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干部。
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方广场东方新天地AA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职员。
被告广东福光影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恒福阁三座X楼C。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达博伟业音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广东福光影音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达博伟业音像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某丽
审判员李某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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