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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诉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西民初字第1096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10969号

原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住(略)。

被告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副总编。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干部。

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方广场东方新天地AA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职员。

被告广东福光影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恒福阁三座X楼C。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达博伟业音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广东福光影音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达博伟业音像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某丽

审判员李某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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