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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育兴启教育信息咨询中心诉北京昊冶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西民初字第98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9800号

原告北京华育兴启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北京华育兴启教育信息咨询中心经理。

被告北京昊冶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皓月写字楼)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育兴启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与被告北京昊冶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育兴启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育兴启教育信息咨询中心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育兴启教育信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六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华育兴启教育信息咨询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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