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省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合肥芜湖路X号省博物馆主楼东三楼。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岳鹏
人民陪审员马俊鸿
人民陪审员刘某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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