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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94-01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略)。

原告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学龄前儿童,住(略)。

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毛春霞(二原告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

代表人邓某,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丁某乙与被告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丁某乙于2010年9月2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土地补偿款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丁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土地补偿款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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