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X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蒙某某。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星光佳园企业大厦A座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七年九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庆丽
人民陪审员刘某远
人民陪审员马俊鸿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廖某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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