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X号楼A座901。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惊涛,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君丰时代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诉被告北京君丰时代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于200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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