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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出版社诉北京市新兴印刷厂等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457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4572号

原告东方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被告北京市新兴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教师,住(略)。

案由: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

原告诉称:本社对《中国纪事》一书拥有专有出版权。本社发现被告非法印制的上述图书在市场上销售。被告此行为已构成对本社专有出版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本社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就其印刷《我的回忆》(另案解决)、《延安日记》(另案解决)、《中国纪事》(本案解决)等图书的侵权行为一次性赔偿原告八万元(其中《我的回忆》一书为三万元,《延安日记》一书为二万五千元,《中国纪事》一书为二万五千元);

二、上述八万元由被告分两次支付:

1、第一笔四万元于2007年9月10日前支付,被告支付第一笔款项后,由法院出具正式《调解书》并由双方签收,本案以调解结案;

2、第二笔四万元于2007年10月1日前支付;如被告未能按期支付第二笔款项,则第二笔款项变更为六万元且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承担减半收取的本案诉讼费282元,于2007年9月10日前支付;

四、双方签收法院出具正式《调解书》后,不再就本案诉争事实产生任何形式的争议;

五、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及法院各存一份。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人民陪审员葛燕青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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