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方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被告北京市新兴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教师,住(略)。
案由: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
原告诉称:本社对《中国纪事》一书拥有专有出版权。本社发现被告非法印制的上述图书在市场上销售。被告此行为已构成对本社专有出版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本社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就其印刷《我的回忆》(另案解决)、《延安日记》(另案解决)、《中国纪事》(本案解决)等图书的侵权行为一次性赔偿原告八万元(其中《我的回忆》一书为三万元,《延安日记》一书为二万五千元,《中国纪事》一书为二万五千元);
二、上述八万元由被告分两次支付:
1、第一笔四万元于2007年9月10日前支付,被告支付第一笔款项后,由法院出具正式《调解书》并由双方签收,本案以调解结案;
2、第二笔四万元于2007年10月1日前支付;如被告未能按期支付第二笔款项,则第二笔款项变更为六万元且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承担减半收取的本案诉讼费282元,于2007年9月10日前支付;
四、双方签收法院出具正式《调解书》后,不再就本案诉争事实产生任何形式的争议;
五、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及法院各存一份。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人民陪审员葛燕青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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