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路高发东方科技园X号厂房。
被告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
被告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二ΟΟ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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