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四川省蓥山数码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原名齐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广场地下。
负责人戴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蓥山数码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四川省蓥山数码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蓥山数码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人民陪审员陈俊峰人民陪审员杨宏宇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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