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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153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5323号

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四号通恒大厦B层B04B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社社长。

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出版集团高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京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店店长。

本院在审理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京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长普翔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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