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广东中唱一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中唱一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李宝荣
人民陪审员赵武
二ОО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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