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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高某某、胡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荣,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蒋远清,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彭某、高某某、胡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受雇佣在三被告经营的祁东县电器行从事空调安、拆卸工作,被告付给原告报酬。2009年12月7日,原告受被告指派到买主周勇家安装、拆卸空调,因不慎从六楼摔落地面,造成六级伤残。现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x.6元。

三被告辩称,原告陈某某摔伤是在从事雇佣工作以外的工作时造成的,其所遭受的损失与三被告无关,出于人道主义,三被告愿意给予原告一定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高某某、胡某某除已支付的医药费x.13元外,另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某经济损失x元,此款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1190.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书剑

人民陪审员谭先贤

人民陪审员王有奇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凌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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