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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777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7776号

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401B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起堂,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梦通)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梦通的委托代理人薛起堂、唐勇,被告百度网讯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梦通诉称,我公司对82集电视连续剧《贞观长歌》(以下简称《贞》剧)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网讯经营的网址为hi.x.com的百度网的百度空间栏目存在大量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上述网络链接均系网络用户未经我公司许可而上传至百度空间栏目,故上述网络链接均已侵犯我公司对《贞》剧享有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公司曾于2007年4月20日向百度网讯发送律师函及相关权属证明要求百度网讯移除百度空间栏目内的51个空间所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但后百度网讯并未全部移除上述网络链接以消除侵权后果。且百度网讯在明知我公司对《贞》剧享有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情况下,其应主动查找并移除百度空间栏目内的所有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而我公司于2007年6月8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百度空间栏目仍存在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百度网讯立即移除百度空间栏目内的所有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百度网讯在百度空间栏目首页连续48小时登载声明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1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3万元。

被告百度网讯辩称,广东梦通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其对《贞》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的百度空间栏目为网络用户提供免费信息存储空间,故我公司无从审查网络用户上传至百度空间栏目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是否涉嫌侵权。广东梦通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百度空间栏目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能够正常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我公司收到广东梦通于2007年4月20日发送的律师函及相关权属证明之后,已及时移除该律师函所提及的百度空间栏目内的51个空间所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我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并无主动查找并移除百度空间栏目内的所有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之义务,我公司仅负有在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情况下移除涉嫌侵权的网络链接之义务。我公司并无任何侵权行为,亦不同意广东梦通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3年4月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峨眉电影制片厂颁发《贞》剧制作许可证。2006年2月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贞》剧发行许可证,其中载明《贞》剧共82集,每集长度为46分钟,《贞》剧制作单位为峨眉电影制片厂,合作单位为北京锦绣江山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江山)等。2007年1月27日,《贞》剧在中央电视台第1套节目首次公映,该剧的出品单位署名为峨眉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和锦绣江山。后《贞》剧音像制品亦开始出版发行,该剧音像制品与该剧首次公映之时的署名方式相同。

2006年1月1日,峨眉电影制片厂向锦绣江山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峨眉电影制片厂将其与锦绣江山联合摄制的《贞》剧的电视节目播映、销售权及音像制品出版、销售权授予锦绣江山;锦绣江山负责《贞》剧及其衍生产品的所有发行、销售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7年6月14日,峨眉电影制片厂出具证明,称其于2006年1月1日向其合作方锦绣江山出具的关于《贞》剧的授权书中的授权内容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7月4日,峨眉电影制片厂和锦绣江山出具说明,主要内容为:《贞》剧制片者为该剧发行许可证所载的峨眉电影制片厂和锦绣江山;该剧片头片尾字幕及碟片包装所载出品人、责任制片人、制片人、总制片人等均为该剧剧组中的具体职务,仅负责剧目的制作和协调等事宜,故上述人员仅享有署名权而不享有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出品单位及联合、荣誉出品单位中所载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北京舜元坤文化等企业名称均系为宣传之用,其中有的企业名称还可能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故上述企业亦不享有该剧的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除非另行获得书面授权;该剧的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人系峨眉电影制片厂和锦绣江山,峨眉电影制片厂已将其所享有的上述权利全部授予锦绣江山行使,锦绣江山有权以自己名义完整地对外行使该剧相关著作权的转授权等。2007年8月17日,国家版权局向峨眉电影制片厂、锦绣江山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峨眉电影制片厂、锦绣江山对《贞》剧以制片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等。另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中心不能查询到包含“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的企业名称。

广东梦通向本院提交的《贞》剧制作许可证、《贞》剧发行许可证、峨眉电影制片厂2006年1月1日授权书、峨眉电影制片厂2007年6月14日证明均系加盖锦绣江山公章的复印件,广东梦通对此的解释为上述证据原件均保存于锦绣江山处,故锦绣江山在与上述证据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交予广东梦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复印件与峨眉电影制片厂和锦绣江山2007年7月4日说明、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且广东梦通上述解释具有合理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复印件之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2006年12月15日,锦绣江山与广东梦通签订音像制品版权转让合同书,主要内容为:锦绣江山将《贞》剧音像制品之版权独家转让广东梦通,在授权期限内包括锦绣江山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未经广东梦通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转让费用为每集8万元;授权地区为中国(不包括港澳台),授权年限为5年;载体形式为包括但不限于VCD、DVD等一切音像制品等。2007年1月17日,锦绣江山向广东梦通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锦绣江山将《贞》剧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梦通;广东梦通可据此授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此授权为独家授权,有效期为自2007年1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另查,广东梦通持有广东省文化厅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百度网讯系网址为hi.x.com的百度网的百度空间栏目之经营者,百度网讯在百度空间栏目为网络用户提供免费信息存储空间。

2007年4月11日,广东梦通委托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薛起堂律师以特快专递形式向百度网讯发送律师函及《贞》剧发行许可证、锦绣江山2007年1月17日授权书等权属证明,律师函之主要内容为:广东梦通对《贞》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空间栏目内网址为hi.x.com/x和hi.x.com/x的2个空间存在在线播放《贞》剧的网络链接,上述网络链接均已侵犯广东梦通对《贞》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广东梦通要求百度网讯在收到律师函之后24小时内移除百度空间栏目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等。2007年4月12日上午11时,百度网讯收到此份律师函。后百度网讯已将此份律师函所提及的2个空间内的在线播放《贞》剧的网络链接移除。

2007年4月20日,广东梦通委托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吴朝华律师以特快专递形式向百度网讯发送律师函及《贞》剧发行许可证、峨眉电影制片厂2006年1月1日授权书、锦绣江山2007年1月17日授权书等权属证明,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广东梦通对《贞》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空间栏目内网址为hi.x.com/x、hi.x.com/x、hi.x.com/x、hi.x.com/bwxc、hi.x.com/x、hi.x.com/x、hi.x.com/x、hi.x.com/x等的51个空间存在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上述网络链接均已侵犯广东梦通对《贞》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广东梦通要求百度网讯在收到律师函之后24小时内移除百度空间栏目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等。2007年4月23日下午近6时,百度网讯收到此份律师函。

2007年4月24日,广东梦通之委托代理人唐勇在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百度空间栏目存在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具体内容为:网址为hi.x.com/x……的空间存在在线播放和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网址为hi.x.com/x……的空间存在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网址为hi.x.com/x……的空间存在在线播放和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链接地址为www.x.com/show/2666/,进入该链接地址对应网页可以在线播放《贞》剧;网址为hi.x.com/bwxc……的空间存在在线播放《贞》剧的网络链接;网址为hi.x.com/x……的空间存在在线播放《贞》剧的网络链接;网址为hi.x.com/x的空间存在在线播放《贞》剧的网络链接,点击此链接进入网址为www.67.la/bbs……的网页,此网页可以在线播放《贞》剧。此次证据保全公证所涉及的6个空间均在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中有所提及。

2007年5月21日,广东梦通之委托代理人唐勇在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百度空间栏目存在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具体内容为:网址为hi.x.com/x……的空间存在在线播放和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上载日期为2007年3月16日,点击此下载链接进入网址为x.x.com/……的网页,点击此网页中的《贞》剧下载链接可以进入网址为60.28.178.205/……的网页并进而下载《贞》剧;网址为hi.x.com/x……的空间存在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上载日期为2007年3月29日;网址为hi.x.com/x……的空间存在在线播放《贞》剧的网络链接,上载日期为2007年2月23日,链接地址为blog.x.com.cn/u/x,进入该链接地址对应网页可以在线播放《贞》剧;网址为hi.x.com/x……的空间存在在线播放和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链接地址为www.x.cn/……。此次证据保全公证所涉及的4个空间除网址为hi.x.com/x……的空间之外均在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中有所提及。

2007年6月8日,广东梦通之委托代理人唐勇在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百度空间栏目存在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内容涉及网址为hi.x.com/x……等的23个空间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此次证据保全公证所涉及的23个空间均未在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中有所提及。

2007年7月12日,百度空间栏目内网址为hi.x.com/bwxc……的空间仍存在在线播放《贞》剧的网络链接,上载日期为2007年3月24日。

2007年6月5日,百度网讯之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百度网所载百度空间用户使用协议等内容进行证据保全。2007年5月25日和6月4日,百度网讯之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百度空间栏目部分空间之内容分别进行2次证据保全,以证明百度网讯已移除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所提及的百度空间栏目内的51个空间所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2007年6月4日,百度网讯之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侯震宇在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百度网服务器部分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以证明百度网讯移除上述网络链接之时间。

2007年7月13日,广东梦通在庭审中认可除网址为hi.x.com/bwxc……的空间之外,百度网讯已将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所涉空间、广东梦通2007年5月21日和6月8日证据保全公证所涉空间内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全部移除。

广东梦通曾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于2007年4月6日向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万元。广东梦通另向本院提交金额为5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以及金额为110元的复印费发票,并称上述费用均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贞》剧制作许可证、《贞》剧发行许可证、峨眉电影制片厂2006年1月1日授权书、锦绣江山与广东梦通所签音像制品版权转让合同书、锦绣江山2007年1月17日授权书、广东梦通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11日和同月20日律师函及相关权属证明、京城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寄件人联、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2007)京海民证字第1636、1952、X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复印费发票、峨眉电影制片厂2007年6月14日证明、峨眉电影制片厂和锦绣江山2007年7月4日说明、2007年7月12日百度空间栏目内网址为hi.x.com/bwxc……的空间网页打印件、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查询信息、百度网讯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百度网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7)京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北京市公证处(2007)京证经字第x、x号公证书、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2007)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跟踪查询结果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贞》剧首次公映之时以及该剧音像制品中的出品单位署名均为峨眉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和锦绣江山,但《贞》剧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峨眉电影制片厂和锦绣江山2007年7月4日说明、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查询信息等大量相反证明已致使本院不能仅依据《贞》剧首次公映之时以及该剧音像制品中的出品单位署名确定其作者。《贞》剧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峨眉电影制片厂和锦绣江山2007年7月4日说明、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查询信息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且均证明《贞》剧作者系峨眉电影制片厂和锦绣江山之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进而确认峨眉电影制片厂和锦绣江山对《贞》剧享有著作权,而《贞》剧首次公映之时以及该剧音像制品中的出品单位署名则仅为峨眉电影制片厂和锦绣江山所确定的一种署名方式。峨眉电影制片厂已将《贞》剧之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锦绣江山,锦绣江山由此享有《贞》剧全部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此后锦绣江山已将《贞》剧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广东梦通,本院据此确认广东梦通对《贞》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东梦通分别于2007年4月24日、5月21日和6月8日对百度空间栏目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之时,并未实际点击全部网络链接以查看链接所指向的网页是否能够正常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在此种情况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应由百度网讯承担证明上述网络链接不能正常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之举证责任,而百度网讯并未对此进行举证,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上述3次证据保全所涉的网络链接所指向的网页均能够正常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

百度网讯作为向网络用户提供免费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其应及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否则百度网讯应与侵权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广东梦通于2007年4月24日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涉及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所涉6个空间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但百度网讯于2007年4月23日下午近6时方收到此份律师函,因2007年4月23日下午近6时与2007年4月24日时间相近,故本院认为广东梦通于2007年4月24日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尚不能证明百度网讯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未及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及至广东梦通于2007年5月21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距百度网讯收到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已近1个月之久,而此时百度空间栏目内网址为hi.x.com/x……、hi.x.com/x……、hi.x.com/x……的3个空间仍存在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上载日期均为2007年2月至3月间,且此3个空间均曾在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中有所提及,故本院认为百度网讯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未及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且2007年7月12日百度空间栏目内网址为hi.x.com/bwxc……的空间仍存在在线播放《贞》剧的网络链接,上载日期为2007年3月24日,此空间亦曾在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中有所提及,此节亦可证明百度网讯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未及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百度网讯应与向百度空间栏目内的网址为hi.x.com/x……、hi.x.com/x……、hi.x.com/x……、hi.x.com/bwxc……的4个空间上传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的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犯广东梦通对《贞》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责。百度网讯辩称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列举的存在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的空间网址为hi.x.com/x、hi.x.com/x、hi.x.com/x、hi.x.com/bwxc等,上述网址仅系百度空间栏目内的某空间首页网址,但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均存在于某空间首页之下的分页面,而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并未明确列举存在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的某空间分页面网址,以至于百度网讯未移除上述空间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对此本院认为,百度空间栏目内的每一空间均设置有搜索功能,百度网讯以至普通网络用户均能简易方便地对每一空间是否存在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进行搜索,百度网讯收到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后亦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该律师函提及首页网址的空间是否存在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进行搜索,并及时移除该空间存在的所有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故本院对百度网讯此项辩称不予采信。

百度网讯作为向网络用户提供免费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对网络用户上传至百度空间栏目的信息是否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难以进行事前审查,本院认为百度网讯在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及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即可,其并不负有主动查找并移除百度空间栏目内的所有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之义务,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且可能损害今后《贞》剧相关权利人之合法权益。广东梦通于2007年5月21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所涉网址为hi.x.com/x……的空间以及其于2007年6月8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所涉网址为hi.x.com/x……等的23个空间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均在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中未曾提及,而广东梦通认可百度网讯已将上述24个空间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移除,且现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百度网讯之移除行为存在不合理迟延,故本院认为百度网讯此部分行为并未侵犯广东梦通对《贞》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网讯应立即停止侵权,鉴于广东梦通认可除网址为hi.x.com/bwxc……的空间之外,百度网讯已将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2007年4月20日律师函所涉空间、广东梦通2007年5月21日和6月8日证据保全公证所涉空间内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全部移除,故百度网讯仅需承担将网址为hi.x.com/bwxc……的空间存在的在线播放或下载《贞》剧的网络链接立即移除之责任。广东梦通对《贞》剧并不享有著作人身权,而百度网讯之行为仅侵犯广东梦通对《贞》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院对广东梦通要求百度网讯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百度网讯应向广东梦通赔偿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贞》剧的知名度、制作成本、锦绣江山向广东梦通转让《贞》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费用以及百度网讯的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广东梦通的诉讼请求。百度网讯对于广东梦通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将网址为hi.x.com的百度网的百度空间栏目内网址为hi.x.com/bwxc……的空间存在的电视连续剧《贞观长歌》的在线播放链接移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十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孙焕云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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