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撰稿人,住(略)。
被告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楼X门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笑莉,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刘某某创作了小说《枯莲深处》,并经上海市版权局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刘某某发现一署名为x的网友将该小说上传于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袖公司)网站(www.x.com)。后刘某某以红袖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我院,要求红袖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经询,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经本院主持,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刘某某为小说《枯莲深处》的作者,对其权利表示尊重;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小说《枯莲深处》从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删除;
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刘某某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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