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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海民初字第1339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3398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撰稿人,住(略)。

被告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楼X门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笑莉,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刘某某创作了小说《枯莲深处》,并经上海市版权局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刘某某发现一署名为x的网友将该小说上传于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袖公司)网站(www.x.com)。后刘某某以红袖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我院,要求红袖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经询,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经本院主持,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刘某某为小说《枯莲深处》的作者,对其权利表示尊重;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小说《枯莲深处》从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删除;

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刘某某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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