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金泰富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金泰富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所长。
上诉人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金报兴图公司)、上诉人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善智应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报兴图公司、上诉人善智应用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报兴图公司、上诉人善智应用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一十元,由上诉人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五十元收取,由上诉人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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