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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与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774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7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姜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易,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护理学会,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易,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上诉人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华护理学会因与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华护理学会以已与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8月2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华护理学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华护理学会撤回对被上诉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华护理学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王晫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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