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蟾软件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高科大厦X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裁。
被告广州市宇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X-X号x。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裁。
被告北京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街X-X-X号。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蟾软件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宇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金蟾软件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宇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广州金蟾软件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宇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九十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二百四十九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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