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保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河北省邯郸县X镇X村人。黑龙江鹤城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学富,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军邸,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京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巩固庄。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保定京廷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康学富、薛军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庭酒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保定京廷酒业有限公司,在2003年加工生产“黑土原浆”、“黑土地”及“黑土王子”等白酒系列,该酒名称及外包装装潢与我持有的“黑土”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的注册商标专有权,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黑土地”注册商标是河北省唐县得康蚂蚁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3月14日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为第(略)。2000年1月28日转让于邯郸市百年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邯郸市百年酒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14日注册“黑土”商标作为防御性商标,以上两种注册商标均转让于河北省邯郸县X镇X村自然人李某。自2000年7月1日“黑土地”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备案许可黑龙江鹤城酒业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号为2000--(略)。至今一直许可使用。
2003年9月,被告保定京廷酒业有限公司,未经“黑土”注册商标持有人,即原告的委托人之许可,擅自在其加工生产的白酒上使用与黑土注册商标近似的名称,其中在其加工生产黑土原浆、黑土老酒、黑土王及黑土王子白酒,共计2170件,与被告持有的黑土注册商标相比较,无论在文字的字型、图形、颜色还是在整体结构上都近似,并于2003年12月18日被河北省徐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标识,罚款(略)元。
另原告称2003年以保定市场为例,年销售额为13,798,769。54元,2004年下降到
6,597,569。78元,直接经济损失为7,201,199。76元。以上事实有徐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李某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的“黑土”及“黑土地”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加工生产“黑土原浆”、“黑土地”及“黑土王子”等白酒系列,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相似的注册商标,并且用与黑土地近似的包装、装潢设计图案,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侵害,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京廷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其它诉讼费(略)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晓清
审判员崔荣昌
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欧阳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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