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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终字第1795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17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恒辉,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职员,住(略)。

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共同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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