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恒辉,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职员,住(略)。
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共同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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