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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某与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原告荆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卫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拓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缺席)。

原告荆某某与被告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拓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2年4月份登记结婚,次年婚生一女取名拓某莉。1999年被告在家种菜赔钱之后,私自离家出走到新疆打工3年有余,期间我携带孩子在家苦度生活被告不管不问。2002年底被告回家和我协商,让我们一同去新疆打工,为了家庭生活和孩子上学费用,我勉强随被告前去新疆打工。到那里后被告经常和一些不务正业的人在一起吃喝玩赌,从不尽家庭义务,就连我打工积攒的孩子上学费用他也拿去挥霍。我多次好言相劝与他,他不但不听反而对我进行打骂。无奈我独自一人又去青岛打工,从此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2008年10月份我起诉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被告向我写了保证书,我相信了被告的一切,就撤回了离婚起诉。谁知道撤诉后,被告不但不改正过去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从不按其保证书履行义务,其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心。现在我们夫妻分居3年有余,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我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拓某莉归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家中财产缝纫机一台、电视机一台以及我陪嫁的财产归我所有。

本院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被告拓某某后,其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4份:1、张湾乡人民政府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原被告户口薄一册,以此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身份情况。3、育龄妇女婚育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未孕的事实。4、陕县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撤回起诉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调查白XX、荆XX、周XX、拓XX笔录各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经庭审,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因被告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确认原告所举的上述证据及本院以职权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1993年4月12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孩,取名拓某莉今年17岁,现随被告生活。2006年底,原被告经协商,双方前去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宁市打工,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不断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07年春节后原告前去青岛打工,被告又赴新疆打工,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2008年10月份,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离婚。审理中经调解,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原告立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打骂妻子,善待岳父母,妥善处理打工收入,并表示如有违背,无条件让法院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原告撤回离婚之诉。期间由于被告未能履行有关承诺,致夫妻失信感情恶化,原告负气常住娘家不归。2010年元月6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请求离婚。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存放在被告家中的个人财产,长虹18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华南牌缝纫机一台、被子10条、锁边机一台、四组合柜一套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婚后均无有共同债权债务。

审理中,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其以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庭审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且生育一女孩,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勤劳致富共同创造其美好的婚姻家庭生活,但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尤其是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不践诺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夫妻双方分居生活长达3年有余,互不尽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规定,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征求原、被告婚生女儿抚养意见,其女儿已满16周岁亦能自食其力,维持其生活需要,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并愿随被告生活,本院准许。原告自愿将其婚前的上述财产放弃归被告所有,系自愿处分其财产权利,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荆某某与被告拓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介震

审判员兰群礼

人民陪审员阮玉琴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兼书记员徐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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