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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西民初字第121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12165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X路X号。

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

负责人蒙某某。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星光佳园企业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蒙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李岳鹏

人民陪审员王某照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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