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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宣恩县电力工程公司、覃某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4-0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恩中民终字第46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恩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生于1944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恩县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贵超,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覃某,男,生于1952年3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刘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宣恩县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张建洪

审判员陈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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