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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诉陈某等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东民初字第046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初字第04660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内科教授,住(略)。

原告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内科教授,住(略)。

原告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内科主任,住(略)。

原告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住(略)。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肾内科教授,住(略)。

原告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副院长,住(略)。

原告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教授,住(略)。

原告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老年病科主任,住(略)。

以上八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生,住(略)。

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医古籍出版社社长助理,住(略)。

原告张某某、蔡某甲、汪某、范某、徐某某、高某乙、童某某、蔡某丙诉被告陈某、中医古籍出版社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樊静馨、裴桂华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八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军、被告陈某和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高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等八位原告诉称:八位原告系《内科临床思维》一书的编写人员,该书于2000年1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2006年,原告发现由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出版、作者署名为陈某的《临床思维方法》(以下简称涉案书籍)一书,抄袭《内科临床思维》一书大量核心内容,经比对抄袭字数为x字。涉案书籍销售价格为每册32元,发行数量2万册,销售码洋达64万元。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八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在《健康报》上向八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涉案书籍。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4、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主张被告涉嫌侵权的内容,均为公共医学知识内容,在其他医学著作或教科书上均有收录。被告陈某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之前,从未接触过原告编著的《内科临床思维》一书,经核对,涉案书籍与《内科临床思维》文字相同部分仅有4179字。而且,涉案书籍研究的是方法学,属哲学范某,内容主要用程序思维法研究疾病的思维过程,并非医学知识的介绍。如果将原告所诉侵权内容删除,并不影响涉案书籍的内容。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辩称:涉案书籍系被告陈某原创,我社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被告陈某是采取自费出版方式出版涉案书籍,仅印刷3000册,原告所提赔偿数额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八位原告编写的《内科临床思维》一书。

2、原告张某某与科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

以上证据拟证明八位原告对《内科临床思维》一书享有著作权。

3、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出版、署名陈某的涉案书籍。

4、购书发票。

5、抄袭内容对比表。

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涉案书籍中大量内容抄袭自《内科临床思维》,构成侵权。

6、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7、科学出版社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8、律师费发票。

9、复印费发票。

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以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针对原告的上述举证,被告陈某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5不认可,认为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对证据6-9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7的委托方是科学出版社,支出律师费的主体亦非原告,律师费不能认定是原告的合理支出。

针对原告的上述举证,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的质证意见与被告陈某一致。

被告陈某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0、原告编写的《内科临床思维》与涉案书籍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证明两本书籍的内容和文字并非完全一样,很多内容是公共医学知识。

11、原告2007年新版图书《内科临床思维》,证明原告新版图书中添加内容与涉案书籍中内容亦有思想相同部分。

12、其他书籍的复印件,证明原告书中很多内容在其他书籍中已经涵盖,并非原告独创。

13、印刷协议。

14、发票。

证据13、14拟证明涉案书籍的印刷册数及涉案书籍系自费出版的事实。

针对被告陈某的上述举证,原告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其内容不完整;对证据11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2,认可被告陈某出示原件的《内科临床鉴别》、《内科程序诊断》、《诊断学》的真实性,对未出示原件的其他书籍真实性有异议,并表示上述书籍的出版时间在原告书籍出版之后;对证据13不予认可,认为与图书版权页显示的印刷数量不一致;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付款单位是山东某公司,与本案无关。

针对被告陈某的上述举证,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均无异议。

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5、审稿单,16、发稿通知单,17、数据工作单,18、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尽到审查义务;19、工厂生产工作单,20、库存书籍照片,以上证据拟证明涉案书籍印刷数量为3000册。

针对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的上述举证,原告发表以下质证意见:仅认可证据18的真实性,但认为该委印单可能仅是其中一次印刷的单据,不能证明版权页标明的印数不对;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针对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的上述举证,被告陈某无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认证:

鉴于二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律师费支出,虽然委托合同一方并非本案原告,但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确系事实,且从付款单位与原告之间存在出版合同关系等事实判断,本院确认证据7、8与本案的关联性。

由于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对被告陈某的全部证据无异议,对该部分证据的意见,仅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作出认定。鉴于原告对证据10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11,由于被告陈某的证明目的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2,被告出示了证据原件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13,原告不认可但未提供反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4,由于其付款单位系案外他人,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由于被告陈某对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的全部证据无异议,对该部分证据的意见,仅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作出认定。鉴于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证据中的15、16、17、19均系被告内部工作流程的报表,而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原告认可证据18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证据20并未出现涉案图书,而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综合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八位原告均系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医生。1998年8月,原告张某某以主编身份就《临床思维程序》一书的出版事宜,代表全部作者与科学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载明书籍字数为50万字。2000年1月,科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书名改为《内科临床思维》,该书首页“编写人员名单”中编者为八位原告。《内科临床思维》内容介绍载明:全书分为三篇,上篇是内科临床思维程序,重点介绍临床常见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的临床思维方法和步骤,中篇是常见内科疾病的临床思维,下篇是思维讨论病例。同时写明可供内科临床医师及医学院校学生参考。

被告陈某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综合内科医生。2006年9月,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出版作者署名为被告陈某的涉案书籍。被告陈某认为该书的主要内容是讲述思维方法的特点和常用方法,包括诊断性思维方法和治疗性思维方法,并结合了临床病例,以读书笔记的方式归纳总结医学基础知识。该书版权页显示字数50万字、印数2万册,定价32元。

八位原告主张涉案书籍中大量内容涉嫌抄袭《内科临床思维》中的相关内容,列明了63处比对情况,并采用逐行数对方式,认为被告抄袭字数为x字。

被告陈某庭审中否认其在完成写作涉案书籍前,接触过原告所著书籍,但认可借鉴了其同事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他的一份电子版资料,约x字。

针对原告所列涉案书籍涉嫌抄袭《内科临床思维》的出处,本院采用以下比对原则和步骤进行判断:1、从字面逐一核对原告所列比对表中涉嫌抄袭的63处文字,得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结论。2、对上述相同或近似文字出处,针对被告陈某所列属于公有领域及表达有限或唯一的主张,对被告陈某所提供的其他出版在原告书籍之前的相关书籍内容与涉案书籍中涉嫌抄袭内容进行比对,得出第一次比对结果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并参考相关书籍对表达是否有限或唯一进行判断。对被告陈某虽主张其书籍内容源于公共领域但未提供比对书籍的,依原告的主张确定。3、在1、2的比对结果基础上,采用逐字数数的方式,确认抄袭字数。通过以上比对工作,本院认为涉案书籍抄袭八位原告所著书籍《内科临床思维》中的相关内容,抄袭字数为x字。(具体比对情况见后附比照情况一览表)原告坚持其主张的抄袭字数,被告陈某认可上述比对结论。

本院认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本案中,八位原告合作编写《内科临床思维》一书,依法共同享有该书的署名权和通过复制、发行该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出版、被告陈某所著的《临床思维方法》一书中部分内容抄袭八位原告合作作品《内科临床思维》中相关内容,且未给原告署名并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八位原告上述两项权利。被告陈某应承担上述侵权责任。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理应对出版书籍内容是否侵权尽合理审查义务,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这一义务,应当与被告陈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八位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一节,鉴于本案侵权事实涉及抄袭,抄袭字数涉及部分占被告书籍和八位原告所著书籍的比例较小,且两本书的出版时间存有一定间隔,被告就涉案书籍的出版对八位原告出版《内科临床思维》一书所获收益的影响难以确定,原告亦未举证证明二被告因出版涉案书籍获取收益情况,故八位原告仅依据被告出版涉案书籍版权页所标明的印数计算销售码洋,并以该码洋的一定比例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存有不当。本院将在认定抄袭字数基础上,比照国家相关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考虑到涉案书籍与原告所著书籍均属医学类专业书籍,且专业科别相同,涉及相关领域的通常步骤或专业术语不可避免会存有相同或类似表达的情形,与其它具有多样性表达的作品判定标准应存有差别。故本院将综合上述因素,并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八位原告支付的律师费,本院亦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数额。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及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中医古籍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侵权,在删除抄袭《内科临床思维》一书中相关内容之前,停止对《临床思维方法》一书的复制、发行行为。

二、被告陈某、中医古籍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健康报》,就《临床思维方法》部分内容抄袭《内科临床思维》相关内容一事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健康报》或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陈某、中医古籍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陈某、中医古籍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蔡某甲、汪某、范某、徐某某、高某乙、童某某、蔡某丙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万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某、蔡某甲、汪某、范某、徐某某、高某乙、童某某、蔡某丙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陈某、中医古籍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八位原告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陈某、中医古籍出版社负担二千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二ΟΟ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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