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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中国船舶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西民初字第65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6591号

原告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廉恩臣,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晨晨,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船舶报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苏衍庆,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中国船舶报社社长助理,住(略)。

原告郑某诉被告中国船舶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的委托代理人廉恩臣、贾晨晨,被告中国船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苏衍庆、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1997年至1998年期间,原告创作了《一野十大虎将传奇》、《四野十大虎将传奇》两部书籍,并于1998年、1999年委托黄河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2006年底,原告阅读被告发行的《海事大观》杂志时,发现《海事大观》杂志2006年第3期、第4期以及《海事大观》杂志2006年合订本上登载了上述两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的大部分内容,篇幅将近40万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对原告作品的发行销售造成巨大的冲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中国船舶报社停止侵权,并收回《海事大观》杂志2006年第3期、第4期及《海事大观》杂志2006年合订本并予以销毁、在《海事大观》杂志和《中国新闻出版报》的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7万元、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国船舶报社辩称,我社出版的《海事大观》杂志2006年第3期、第4期及《海事大观》杂志2006年合订本确实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一野十大虎将传奇》、《四野十大虎将传奇》两部书籍的部分章节进行了刊登,但具体字数并非原告所称40万字。经我社核实,实际字数仅为19万字。在原告与我社取得联系后,我社也一直采取积极态度进行调解,并愿意给予一定补偿。《海事大观》杂志是2001年才创办的新刊,发行量很低,每期印数只有2500本,其中通过报刊局发行销售1380本,其余部分为向上级机关赠阅,客观上不可能给原告作品的发行销售造成冲击。我社对原告部分作品的转载,完全是出于宣传老一辈革命军事家的爱国情操的善意,没有任何谋利企图,因此我社主观过失、侵权行为及后果均较轻。此外,原告作品是在参考回忆文章、有关资料基础上编著而成的,属于演绎作品,故本案侵权赔偿应酌情考虑较低的稿酬标准。关于原告请求赔偿律师费一节,因本案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调查取证,因此原告此项请求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四野十大虎将传奇》一书,于1998年5月由黄河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版权页记载:魏白编著,黄河文艺出版社出版,ISBN:7-x-995-X/I.230,1998年5月第1版,1998年5月第1次印刷,印数1-x册。《一野十大虎将传奇》一书,于1999年3月由黄河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版权页记载:魏白编著,黄河文艺出版社出版,ISBN:7-x-083-1/I.014,1999年3月第1版,1999年3月第1次印刷,印数1-x册。

2006年3月,由被告出版的《海事大观》杂志总第63期刊载了《一野十大虎将传奇》一书中的部分章节,包括:“出身黄埔的铁甲战神——大将许光达”(原名“铁甲元勋——大将许光达”)、“死里逃生的铁军名将——上将周士第”(原名“铁军名将——上将周士第”)、“种田开荒的胡子将军——上将王震”(原名“胡子将军——上将王震”)、“攻无不克的独臂虎将——上将贺炳炎”(原名“独臂虎将——上将贺炳炎”)、“南征北战横戈马上——上将杨得志”(原名“横戈马上——上将杨得志”)、“主力军的“铁脑壳”军长——中将罗开发”(原名“主力军军长——中将罗开发”)。2006年4月,由被告出版的《海事大观》杂志总第64期刊载了《四野十大虎将传奇》一书中的部分章节,包括:“敢唱反调的大将黄克诚”(原名“宁折不弯的军人——大将黄克诚”)、“当先大将肖劲光”(原名“当先大将——大将肖劲光”)、“首任空军司令刘亚楼”(原名“啃过洋面包的参谋长——上将刘亚楼”)、“出奇制胜的旋风司令韩先楚”(原名“旋风司令——上将韩先楚”)、“南征北战勇无敌的上将邓华”(原名“最耀眼的将星——上将邓华”)、“主力军军长李天佑”(原名“主力军军长——上将李天佑”)、“打铁自身硬的梁兴初中将”(原名“打铁自身硬——上将梁兴初”)。此外,被告曾以“海事大观编辑部”的名义将2006年1-6期《海事大观》杂志以合订本的形式出版发行。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海事大观》杂志总第63、64期中所刊载原告文章的总字数为25.5万字。

2007年5月31日,黄河出版社出具证明,称:“郑某(笔名‘魏白’)在我社已出版多部军事纪实文学作品,其‘野战军虎将’系列丛书因受读者喜爱而多次印刷,其中《一野十大虎将传奇》至今已累计出版印刷3次,达x册;《四野十大虎将传奇》至今已累计出版印刷8次,达x册。”。

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x元、复印费444元、交通费183元。

上述事实,有《一野十大虎将传奇》、《四野十大虎将传奇》、《海事大观》杂志总第63期、《海事大观》杂志总第64期、证明、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系《一野十大虎将传奇》、《四野十大虎将传奇》的作者,其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海事大观》杂志中擅自刊登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的部分章节,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本院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予以确定。对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本院将依据涉案作品的知名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过错程度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对于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的部分,本院将不予支持。鉴于被告涉案的侵权行为仅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中财产性权利的侵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法院给予被告民事制裁一节,并非民事诉讼裁判的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船舶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海事大观》杂志二OO六年第三期、《海事大观》杂志二OO六年第四期及相应合订本;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船舶报社赔偿原告郑某经济损失四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八千一百二十七元;

三、驳回原告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四十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三千七百三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船舶报社负担一千零三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中国船舶报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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