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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79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7973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成丰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诉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齐鲁社)、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鸟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勾某某、被告齐鲁社与润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鸟人公司诉称,原告通过与作者签订合同,合法拥有歌曲《两只蝴蝶》词曲的专有使用权,并制作了庞龙演唱该歌曲的录音制品,同时在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其后,原告发现收录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两只蝴蝶》及根据《两只蝴蝶》改编的《两只乌龟》的侵权CD光盘以《新歌速递》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非法抢占了属于原告独占的市场,使《两只蝴蝶》专辑市场受到冲击,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经查,涉案光盘是由润生公司复制,齐鲁社出版。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齐鲁社、润生公司共同辩称,我方仅侵犯了对方专辑中一首歌的著作权,专辑的发行量是由专辑整体质量决定的。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其没有损失的依据,应按我方提供的所得计算。同时作为音像复制加工单位,润生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润生公司有合法的授权,过错轻微。润生公司和齐鲁社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鸟人公司与牛朝阳签订《歌曲作品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鸟人公司以专有许可方式使用牛朝阳作词、作曲的作品《杯水情歌》、《人在世上飘》、《两只蝴蝶》,双方约定作品首次发表时必须注有著作权保护声明,并约定鸟人公司有权再行授权及单独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从双方签定之日起计算。

庞龙演唱的《两只蝴蝶》专辑由鸟人公司制作、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发行。《两只蝴蝶》歌曲在该专辑中首次发表,专辑包装注有“敬告本专辑全部作品声明著作权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

二被告对鸟人公司享有涉案歌曲的权利无异议,并认可《新歌速递》光盘系由齐鲁社出版发行,由润生公司复制。该专辑使用了歌曲《两只蝴蝶》及对《两只蝴蝶》歌词进行修改的《两只乌龟》,但未使用庞龙演唱的原版录音。专辑注明:“本辑歌曲均为最新编曲,由非原唱专业歌手演唱”。专辑中同时另有《老鼠爱大米》、《一千年以后》等34首歌曲(双碟)。

齐鲁社给润生公司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中载明复制数量为5万张,但在备注项下又注明加工数量为800套。润生公司提交的出货单和齐鲁社给润生公司的委托加工订单记载的出货数量为1000套。

依据鸟人公司提供的《音像制品发行合作合同》,鸟人公司每张专辑可获利9.6元。

上述事实,有鸟人公司提交的《歌曲作品许可使用合同》、《艺员演艺经纪及唱片制作之合同书》、《两只蝴蝶》正版光盘、《新歌速递》光盘,二被告提交的出货单、委托加工订单、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鸟人公司依据与作者签订的作品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了《两只蝴蝶》音乐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并依据合同在首次发表上述音乐作品时作出了禁止使用的声明。因此齐鲁社未经鸟人公司许可,使用《两只蝴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予以发行的行为以及改编《两只蝴蝶》为《两只乌龟》的行为,侵犯了鸟人公司对《两只蝴蝶》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润生公司作为光盘的复制加工单位,其受托加工系属劳务行为,并非著作权的直接使用者。但是光盘复制单位如果在接受委托时或过程中应知或明知所加工复制的光盘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仍予接受委托、进行复制、获取收益,则构成对委托方侵权行为的帮助,应与委托方一同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光盘歌曲目录中多首来自于不同制作者、不同演唱者甚至来自境外的知名歌曲、无法解释的光盘数量、多份修改的复制委托书涉及同样作品等事实,说明了复制者润生公司对著作权瑕疵在主观上应属明知,应与委托方共同承担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两只蝴蝶》系同名专辑的主打歌,《两只蝴蝶》是该专辑中具有知名度的歌曲,涉案光盘选取市场成功的歌曲进行结集出版,损害了鸟人公司的市场独占地位。本院将依侵权行为的规模、时间以及涉案歌曲的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

因侵权行为未涉及人身权,亦无给原告造成不良声誉的事实,有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的《新歌速递》CD光盘;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人民陪审员陈俊峰

人民陪审员杨宏宇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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