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民邮电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何蛟,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人民邮电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女,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人民邮电出版社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人民邮电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人民邮电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邮电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二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人民邮电出版社负担一千一百一十三元(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唐福来
人民陪审员杨宏宇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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