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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109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0922号

原告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晓梅,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汤某某以新浪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狼爱上羊》为由要求新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在2005年4月13日,北京华夏金马某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马某司)与汤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自2005年4月13日至2012年4月12日,华夏金马某司拥有汤某某在演艺工作中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而在本案立案之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华夏金马某司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汤某某以华夏金马某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履行义务为由,诉请法院解除《合作协议书》,该案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以汤某某是否享有《狼爱上羊》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为事实前提,而汤某某是否享有《狼爱上羊》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需以汤某某与华夏金马某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的终审为依据,故在该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中止诉讼。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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