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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诉张某某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244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24423号

原告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工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警兵,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3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深圳市清华思维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深圳市清华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达,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深圳市清华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维尔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06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受理了(2006)深南法知初字第X号原告斯维尔公司诉被告黄财和、被告天正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一案。由于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2006)深南法知初字第X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关铁良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刁云芸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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