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工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警兵,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3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深圳市清华思维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深圳市清华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达,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深圳市清华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维尔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06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受理了(2006)深南法知初字第X号原告斯维尔公司诉被告黄财和、被告天正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一案。由于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2006)深南法知初字第X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关铁良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刁云芸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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