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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中央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927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9274号

原告田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电视台退休记者,住(略)-2-X室。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岭,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央电视台法规处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北京萤火虫兴业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萤火虫兴业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广西电视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萤火虫兴业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萤火虫兴业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共铁岭市委宣传部,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部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萤火虫兴业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萤火虫兴业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田某诉被告中央电视台、被告北京萤火虫兴业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萤火虫广告公司)、广西电视台、中共铁岭市委宣传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强、赵某岭与被告中央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萤火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兼被告广西电视台、中共铁岭市委宣传部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2001年10月,我独立创作完成了情景喜剧《新世纪大影楼》(又名《影楼里的故事》)30集剧本,并于2001年12月10日在河北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编号:作等字03-2001-A-0157)。近期,我发现萤火虫广告公司、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联合摄制的大型情景喜剧《向阳照相馆》与我创作的《新世纪大影楼》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作为《向阳照相馆》的续集,萤火虫广告公司、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中共铁岭市委宣传部联合摄制的《影楼麻辣烫》基本沿袭了《向阳照相馆》场景、人物,部分故事情节与原告所创作的《新世纪大影楼》极为类似。综上,我作为《新世纪大影楼》剧本的著作权人,应当享有该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四被告未经我许可,擅自大量抄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进行了改编录制播放发行VCD产品,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影楼麻辣烫》的播放、发行,对未播放和发行的侵权产品全部予以没收或销毁,在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报》等全国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被告萤火虫广告公司、广西电视台、中共铁岭市委宣传部共同辩称:我们之间的关系是联合制作,但广西电视台、中共铁岭市委宣传部没有实际参与,相关法律责任由萤火虫广告公司承担。此前的北京萤火虫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萤火虫影视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萤火虫广告公司同意作为被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原告作品没有发表过,《向阳照相馆》是1999年宫凯波和赵某娃提交给萤火虫影视公司的,早于原告作品完成时间。原告对比表列举了23集抄袭,其中15集的内容要么原告作品中没有、要么我方作品中没有,只有8集存在部分相似,这种相似在情景剧中出现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我们愿意对这8集进行认真比对。情景剧在情节、内容上有很多内容都会撞车,萤火虫公司的作品和原告作品存在很大区别,情节、风格、场景、人物命运均不同。版权局备案制度允许陆续补充进去,我们怀疑原告备案的30集不是一次性备案的,而是后来补充进去的;有部分相同的内容我们剧本上本来没有,是导演现场改了以后才和原告作品相同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央电视台辩称:《影楼麻辣烫》是我台和铁岭方面签订的合同,我台取得的是播放权,铁岭方面负责处理著作权法律问题,我们已经尽到义务。原告主张的剧本是30集,一共涉及几十个编剧,《新世纪大影楼》没有发表过,这么多编剧同时抄袭一部没有发表过的作品,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影楼麻辣烫》在很多方面不同于原告的作品,具体的对比由萤火虫公司具体陈述。该剧早就播放完了,一直没有音像发行,原告也没有提供精神权利受损害的证据,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萤火虫影视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2日,法定代表人焦某某。2007年3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发出《注销核准通知书》,准予萤火虫影视公司注销。2007年5月30日,萤火虫广告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本案审理过程中,萤火虫广告公司表示萤火虫影视公司相应的民事责任由该公司承担,本案其他当事人均无异议。

2001年12月10日,河北省版权局向田某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作登字:03-2001-A-X号),内容为:作品名称:《新世纪大影楼》(30集),作品类型:文字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田某,作品完成日期及作品登记日期:2001年12月10日。根据河北省版权局保存的档案,《新世纪大影楼》共30集,包括《绿色行动》、《暗示的魔力》、《明星制造》、《一张冥婚照》、《美丽的新娘》、《骗局》、《疑心生暗鬼》、《你不知道我爱你》、《谁来当老板》、《彩票也疯狂》、《飞飘一族》、《名不符实》、《最后一只麻雀》、《难忘的岁月》、《没有新娘的婚礼》、《绑架奇案》、《高规格接待》、《金婚纪念》、《艺术写真》、《另类口才》、《我心无鬼》、《数字的诱惑》、《父亲的烦恼》、《家有宠驴》、《宝宝贝贝》、《大家一起来装嫩》、《云想衣裳花想容》、《灶火台洗澡堂打工妹》、《串子风波》、《书中自有颜如玉》。

2003年3月10日,萤火虫影视公司(甲方)与铁岭市广联对外文化交流中心(乙方)签订《联合制作100集情景剧<向阳照相馆>(续集)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制作《向阳照相馆》(续集二),乙方负责版权及拍摄中发生一切法律纠纷,负责剧本创作、制作管理、后期合成,发行;版权由双方拥有,甲乙双方为该剧联合摄制单位。2004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条款,说明将《向阳照相馆》(续集二)改名为《影楼麻辣烫》,片名的更改不影响此协议其它条款的执行。

2003年12月12日、2004年4月10日,萤火虫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甲方)分别与王金力、刘家声、杨金凤等(乙方)签订了《百集室内剧-影楼麻辣烫委托创作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创作完成《影楼麻辣烫》,乙方向甲方交稿应当以x或者以磁盘的形式;本协议项下乙方各个阶段的所有创作结果及其中包含的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电视剧版权、拍摄权、续拍权利,从其创作起即为甲方专有财产,专属甲方;如果因任何原因甲方不能拍摄该剧,则剧本的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电视剧的版权和拍摄权由乙方转让予甲方,甲方有权利转让他方;乙方保证乙方写出的材料不会侵犯第三方名誉权、版权或者其它权利……

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甲方)与铁岭市广联对外文化交流中心(乙方)签订《购买电视剧播放权协议书》,约定甲方购买该剧电视媒体独家首次广播权及永久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广播权;本剧在中央电视台首播开始起5年后,甲方拥有该剧的全部版权;乙方承诺在行使本协议版权时,已处理好与本剧创作有关的著作权人权益关系,即本协议的授权是无障碍的,乙方已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报酬并已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因著作权引起纠纷或本协议之外,乙方因本剧的制作而与其他单位及个人所发生的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中央电视台、中共铁岭市委宣传部、广西电视台、萤火虫影视公司联合摄制了情景喜剧《影楼麻辣烫》。田某主张该剧抄袭了其创作的剧本,经对比田某的剧本及其提交的《影楼麻辣烫》光盘,上述作品存在以下异同:

《新世纪大影楼》剧本系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影楼麻辣烫》电视剧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传播的作品。电视剧通常由编剧创作剧本、导演根据镜头语言的需要创作分镜头剧本、音乐家完成音乐创作等,并经过表演、配音、拍摄、录制等程序,并最终剪辑、合成的作品。但二者均属于情景喜剧,即每集由不同的故事构成,整体之间有一定的衔接但联系不如一般连续剧紧密。《新世纪大影楼》、《影楼麻辣烫》剧本设计的故事场景主要均为大影楼,场地、设施等条件较好。《新世纪大影楼》中人物包括贾超,下岗工人,被聘为影楼经理;贾淖,贾超之子,摄影师,新新人类;贾丞,贾超之父,管闲事的退休老工人;阿玉,女,暗恋贾淖,新毕业大学生,影楼工作人员;巴豆,追星族,影楼工作人员。《影楼麻辣烫》包括老爷子,照相馆杂工;赵某阳,摄像师兼经理;娇娇,女,照相馆工作人员;李五一,照相馆工作人员。二部作品题材相近,均是围绕影楼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故事展开,其中穿插了主要人物的情感纠葛等内容。其中《影楼麻辣烫》部分单元细节设置、人物语言与《新世纪大影楼》相近似,但所占每集内容比例较少。

本案审理过程中,萤火虫广告公司等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影楼麻辣烫》全剧名称及编剧一览表用以证明涉案作品系相关人员独立创作完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田某提交的《新世纪大影楼》剧本30集、《影楼麻辣烫》DVD光盘7张、《影楼麻辣烫》与《新世纪大影楼》对比表;被告中央电视台提交的《联合制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购买电视剧播放权协议》、《委托创作合同》;萤火虫广告公司、中共铁岭市委宣传部、广西电视台提交的《委托创作合同书》、《影楼麻辣烫》的全剧名称、编剧一览表、《影楼麻辣烫》光盘2张及目录、分析意见及说明、对比表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萤火虫影视公司系涉案作品《影楼麻辣烫》的联合摄制方,该公司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另行成立了萤火虫广告公司,并表示由萤火虫广告公司承担有关《影楼麻辣烫》的全部民事责任,本案其他当事人均异议,故萤火虫广告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广西电视台、中共铁岭市委宣传部均是《影楼麻辣烫》的联合摄制方,应与萤火虫广告公司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约定由萤火虫广告公司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协议之外的其他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中央电视台根据协议取得了《影楼麻辣烫》的相应著作权,享有相应民事权利,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田某作为剧本《新世纪大影楼》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人,对《新世纪大影楼》拥有摄制权及改编权等民事权利,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故本院根据二部作品的对比情况判断二者在表达形式上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且这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并影响权利人人身权和财产利益。

经对比涉案作品场景、人物设置等方面,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考虑到涉案作品题材相近且均采用了情景喜剧这种的形式,决定了主要场景集中在大影楼(照相馆)中,主要人物是大影楼(照相馆)工作人员,由于题材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使田某首先创作了涉案题材的作品,亦无权禁止他人就同一题材进行创作,对相关题材中必然会出现的场景、人物设置、情节等,亦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影楼麻辣烫》部分单元中有部分细节设置、人物语言与《新世纪大影楼》相近似,但所占每集内容比例较少,就整部作品而言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故对于田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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