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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612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6126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文联主席,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辉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卫视主持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辉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文,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原告任某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原告任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辉明,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原告任某共同诉称,杨某某、任某是著名相声演员,创作并表演了《结巴子开会》、《检查卫生》、《洗脚城》、《百家姓》等脍炙人口的相声、小品、双簧作品,深受国内观众的喜爱。2004年起,新浪公司在明知著作权系杨某某和任某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作品制作成x动画,在新浪网站提供在线观看和点击下载,侵犯了杨某某、任某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同时涉案作品画面粗糙,声音与画面脱节,除了搞笑并无美感,如《开会》的人物背景为厕所,另有飞动的蚊子形象和某某先进单位字样。粗糙的制作、丑陋的人物形象产生了对原作丑化的结果,侵犯了原告对作品及表演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于杨某某、任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不持异议,亦认可新浪网站上确实存在有杨某某、任某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涉案x作品。但这些作品不是我公司制作并供用户下载的。其中,《结巴子开会》、《开会》和《金盆洗脚》都是由网友制作并上传到新浪播客中的。播客属于我公司合法的电子公告服务,用户注册时必须同意不侵犯他人的相关权利及合法权益,所以出现在新浪播客中的内容应由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百家姓》则是我公司从其他有合作关系的网站转载的,并未进行再次制作和提供下载。我公司接到本案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涉案作品。x作品本身具有夸张的特点,其人物形象和背景绘制未脱离原作品主题,制作质量等制作水平的问题不会影响到对原作品及表演的评价,未构成原告主张的丑化。另外,杨某某、任某于2005年即对我公司网站进行了公证,但是直到2007年才起诉,属于拖延诉讼的行为,由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

杨某峙、任某以笔名奇志、大兵(以下分别简称奇志、

大兵)创作并表演了双簧《检查卫生》、《洗脚城》、《结巴子开会》、相声《戏说百家姓》等多部作品。《洗脚城》、《结巴子开会》曾被收录于2003年12月付诸出版的《奇志、大兵100%绝版》CD和VCD系列。相声《戏说百家姓》曾经出版过录音制品。双簧《检查卫生》未曾授权出版,但市场上存在的《奇志大兵2000两大爆笑巨星年度最新奉献》等未经授权的VCD中载有《检查卫生》,并将名称变更为《开会》。

《文艺湘军百家文库》中的奇志大兵小传记载:“他们自1998年10月合作以来,创作演出了近百段相声节目,……他们在发展繁荣湖南方言相声并逐步形成自己鲜明艺术特色的同时,还创造了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艺术形式——双簧(用方言表演),成为自己的拳头产品。他们创作演出的方言双簧……《洗脚城》等,深受湖南观众的欢迎和喜爱……是湖南方言相声、双簧的领军人物。”他们曾在春节联欢晚会、中央电视台综艺大观、湖南卫视等多个节目中演出。

(2005)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2005年6月9日,奇志、大兵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入“新浪下载”//tech.x.com.cn/down/页面,在“软件搜索”中输入“开会”进行搜索,结果显示有“奇志大兵相声之结巴子开会”和“开会奇志大兵”。点击“奇志大兵相声之结巴子开会”,显示当前位置为“下载首页—欢乐下载>搞笑x>奇志大兵相声之结巴子开会”,页面中部可见若干该x的信息:发布公司老萨,授权方式免费版,软件大小x,最新更新时间X-X-X;下载次数:68/本周,1072/累计;点击下载,弹出的页面显示“奇志大兵相声之结巴子开会下载”,下方文字为“点击下载打包文件,切换到全屏幕模式”,再下方的画面显示“老萨动漫,QQ:x,x:x@x.com”,画面下部有“戴尔本本降价”、“周末快乐嘉年华”等广告;点击“点击下载打包文件”,打开的页面中间有“新浪下载中心”,右键点击“新浪下载中心”,选择“目标另存为”,即可下载名称为x.zip的文件。以同样的途径搜索进入当前位置为“下载首页—欢乐下载>搞笑x>开会”,可见下列信息:发布公司小海,授权方式共享版,软件大小x,最新更新X-X-X,下载次数21/本周,844/累计;点击“点击下载”后出现的画面下方有“长沙本土相声”、“采自:奇志大兵相声《开会》”字样。以同样的途径搜索进入当前位置为“下载首页—欢乐下载>搞笑x>金盆洗脚”,可见“发布公司N/A、授权方式共享版、软件大小x、最新更新X-X-X、下载次数6/本周、1161/累计”等信息;点击下载过程中可见“洗脚城长沙本土小品”、“相声:奇志大兵”、“x制作:x”。以同样的途径搜索进入当前位置为“下载首页—欢乐下载>搞笑x>百家姓”,页面中显示“百家姓奇志大兵相声”、“x”、“更新日期:X-X-X”、“下载次数:781”等信息,进入“点击下载”后画面显示有“百家姓”字样。上述网页均处于科技时代栏目。

涉案x均系可使用播放软件播放的配以声音、字幕的动态漫画作品。双方认可涉案x《开会》对应双簧《检查卫生》、x《结巴子开会》对应双簧《结巴子开会》、x《金盆洗脚》对应双簧《洗脚城》,x《百家姓》对应相声《戏说百家姓》。声音部分未作变化,画面部分另行绘制。《开会》和《金盆洗脚》的画面均是一个头扎冲天辫的漫画人物的动态表现,分别以厕所和高楼为背景。上述漫画形象与原双簧表演中动作形象表演者奇志的标志性形象基本吻合。《戏说百家姓》的画面则是两位相声演员说相声的漫画,亦基本使用了奇志和大兵的标志性形象。但《结巴子开会》的人物形象与奇志大兵的表演形象无关。x漫画线条简单,人物形象丑陋,声音与画面有脱节现象,制作比较粗糙。

2006年4月21日,奇志、大兵的代理律师向新浪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新浪公司网站未经许可,向网民提供涉案x下载,侵犯了杨某某、任某的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新浪公司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x。

奇志、大兵向本院提交票据显示交通费共计2151.9元、邮寄费43元、加油费260元、住宿费40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杨某某、原告任某提交的1、《文艺湘军百家文库》中奇志、大兵小传;2、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奇志、大兵100%绝版》VCD、CD;3、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的证明及选题名称为《奇志大兵100%绝版》(一)、(二)、(三)、(四)、(五)的音像出版选题呈报审批表;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5、(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涉及奇志、大兵的作品光盘封面复印件;6、长沙山猫卡通节目有限公司(原长沙吉咪咪妮卡通节目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奇志大兵作品的版权说明》;7、长沙吉咪咪妮卡通节目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沙山猫卡通节目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8、2005年6月9日的(2005)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9、新浪公司网站下载的涉案x屏幕录像光盘一张;10、2006年4月21日通知新浪网站涉嫌侵权的律师函及邮寄凭证复印件;11、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奇志、大兵创作并表演了双簧作品《结巴子开会》、《检

查卫生》、《洗脚城》与相声作品《戏说百家姓》,奇志、大兵依据著作权法享有对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及对上述作品进行的表演的表演者权。

x系使用计算机软件制作的配有声音和字幕的可使

用播放软件播放的连续漫画,属于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画面系根据原作品内容绘制、字幕使用原作品文字,构成对奇志、大兵作品的改编。声音系奇志、大兵的表演录音,系对原表演的复制。

相声作品属于我国的传统曲艺作品,双簧系相声的一个分支,表演者的表演为动作、表情的表演与口头表达相结合,并常通过结合的一致性产生奇特的艺术效果或通过结合的分离性产生诙谐的艺术效果。双簧表演中的声音与动作表演互相依托不可分离,因此双簧表演者的表演属于不可分的表演。因此尽管涉案x使用了原表演的录音,但仍属于对奇志、大兵共同表演的使用。

涉案x存储于新浪网站科技时代栏目,从下载路径所显示的网页看,并无允许网络用户自行上传的区域或版块,页面内容仅由新浪公司上传并编辑,以供用户点击浏览或下载。新浪公司系该作品传播和下载的提供者。浏览与下载均有数量统计,页面置有广告,并非用于个人交流目的。

涉案x有奇志、大兵的署名、声音或人物漫画形象。新浪公司知道也应当知道涉案x改编自奇志、大兵的相关作品,新浪公司未审查是否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在网站上商业性提供涉案x的传播和下载,侵犯了奇志、大兵对涉案四个作品及表演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

就新浪公司关于杨某某、任某的侵权警告并没有指明涉案x作品的路径,视为没有通知;在发现涉案x作品后未及时维权,致使损失扩大;在接到起诉状后删除了涉案x作品,不存在主观恶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某辩称,为新浪公司消极对待其侵权行为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x的文字与漫画均与作品内容相关,未进行增加和删改,未违背原作品主题;关于人物形象,x作品作为动态漫画的表现形式具有夸张的特点,适度的夸张应属正常;相声和双簧类作品本身具有夸张搞笑的性质,改编后的x作品亦置于搞笑x栏目,未脱离原作品的使用范围;虽然画面与奇志、大兵的真人表演不同,且简单粗糙,这表现出x作品的创造性高低问题;音效质量问题的产生也有多种原因。但上述事实无证据证明使用此种动画与声音效果是为故意丑化、贬损奇志、大兵的作品,并使公众实际产生对二人相关作品降低评价或造成其二人的声誉贬损。故未侵犯奇志、大兵对涉案作品和表演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改编权已包含有修改权的内容,故修改权不再单独论及。

针对新浪公司的行为,奇志大兵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2万元,本院认为:

关于停止侵权,新浪公司已经在接到起诉状后删除了涉案x作品,奇志、大兵亦认可此事实,故本院再行判令新浪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

关于赔礼道歉,新浪公司未侵犯奇志、大兵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尽管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同时侵犯了修改权,但并无证据证明新浪公司系改编者,故对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因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故本院将根据各涉案x作品在新浪公司网站被用户下载的持续时间、用户下载次数、侵权作品对原作品使用的影响等情节确定,该赔偿额为四项作品和表演使用的赔偿总额。关于合理费用部分,奇志、大兵提交的发票复印件注明代理费、公证、差旅费等办案费x元,但在新浪公司核对原件的要求下未能提交原件。尽管律师代理、公证等事实客观存在,但律师代理及公证收费的财务票据按行业惯例具有特定要求,当事人未能说明原件不能提供的理由,故该证据不予采纳。交通费、住宿费、邮寄费等费用确因本案发生,本院亦结合开庭次数等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原告任某经济损失五万元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杨某嘉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ΟΟ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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