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号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歌手,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歌手,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音像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原审被告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京伟志辉百货店业主,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我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由陈某、胡某某承担全部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胡某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未经陈某、胡某某许可,复制涉案光盘,侵犯了陈某、胡某某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特此致歉;
二、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二○○八年三月二十日之前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陈某、胡某某支付一万五千九百五十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陈某、胡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陈某、胡某某就本案纠纷不再向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公司、沙某某主张权利;
五、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羽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