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退休研究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夏出版社退休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周报退休干部,住(略)。
原审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法务助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宋某某及原审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冯某某向王某某、宋某某支付购书支出二十五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五百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向王某某、宋某某支付购书支出二十五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五百元;
二、冯某某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对王某某、宋某某对其作品的作者身份予以说明,费用由冯某某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各负担一半,该声明须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送至《新闻出版报》报社(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刊登本调解书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冯某某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负担);
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继续发行库存的《中墨关系:历史与现实》一书时,须以附页的形式对王某某、宋某某对其作品的作者身份予以补正;
四、冯某某向王某某、宋某某进行书面致歉(致歉内容已经法院审核并已履行),王某某、宋某某承诺不将相关致歉内容向第三方公开;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506元,由王某某、宋某某负担106元(已交纳),由冯某某负担2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负担2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冯某某负担(已交纳);
六、当事人各方对涉案图书存在署名不当的事实达成一致意见,并对本案所涉事实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宋某
二ΟΟ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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