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x,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吴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储刘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潍坊西路房屋)的业主,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签署了承诺遵守《上海世茂滨江花园管理维修公约》的《承诺书》,公约约定,被告应于每月第一日或之前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元(以下币种相同)交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三计付滞纳金。被告每月应缴物业管理费1,671.55元(5元/平方米×334.31平方米)。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被告累计未缴纳物业管理费28,416.35元(1,671.55元/月×17个月),原告曾派员与被告联系、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28,416.3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5,683.27元(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为20,465.28元,因滞纳金过高,原告自行调整为按被告所拖欠物业管理费28,416.35元的20%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未作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潍坊西路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原告系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06年7月20日,被告签署了遵守《上海世茂滨江花园管理维修公约》的《承诺书》,公约约定:各业主需于每月的第一日或之前预先缴交其单元当月应付之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伍元整;业主欠缴管理费的,收取业主未缴付款项之滞纳金,滞纳金由应付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一个月以30日计)。《承诺书》载明:公约具有约束力,业主承诺遵守本公约。被告潍坊西路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1,671.55元,原告诉请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没有支付。2010年7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世茂滨江花园管理维修公约》、《承诺书》、入住流转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自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未付物业管理费,显属违约,原告要求支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关于滞纳金的主张,经查,依法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8,416.35元;

二、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5,683.2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被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x,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吴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储刘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潍坊西路房屋)的业主,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签署了承诺遵守《上海世茂滨江花园管理维修公约》的《承诺书》,公约约定,被告应于每月第一日或之前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元(以下币种相同)交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三计付滞纳金。被告每月应缴物业管理费1,671.55元(5元/平方米×334.31平方米)。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被告累计未缴纳物业管理费28,416.35元(1,671.55元/月×17个月),原告曾派员与被告联系、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28,416.3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5,683.27元(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为20,465.28元,因滞纳金过高,原告自行调整为按被告所拖欠物业管理费28,416.35元的20%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未作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潍坊西路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原告系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06年7月20日,被告签署了遵守《上海世茂滨江花园管理维修公约》的《承诺书》,公约约定:各业主需于每月的第一日或之前预先缴交其单元当月应付之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伍元整;业主欠缴管理费的,收取业主未缴付款项之滞纳金,滞纳金由应付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一个月以30日计)。《承诺书》载明:公约具有约束力,业主承诺遵守本公约。被告潍坊西路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1,671.55元,原告诉请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没有支付。2010年7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世茂滨江花园管理维修公约》、《承诺书》、入住流转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自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未付物业管理费,显属违约,原告要求支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关于滞纳金的主张,经查,依法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8,416.35元;

二、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5,683.2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被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