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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出版社诉新时代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77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779号

原告中国文联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文联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新时代出版社(国防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邰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洪范广住(略),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原告中国文联出版社(以下简称文联出版社)诉被告新时代出版社(国防工业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联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被告新时代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徐涌、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联出版社诉称:2005年11月25日,原告与作者刘云萍签订《游北京逛西城》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第一条规定:“甲方(刘云萍)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及电子版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2005年11月25日至2008年11月24日。2006年11月,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书翻译成英文版在国内外发行,英文版与中文版的内容相同,版式、装帧设计等也与中文版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名誉损失费30万元、案件诉讼代理费5万元、交通耗油费1200元、通讯费800元,合计85.2万元。原告并当庭提出要将赔偿数额变更为91.x万元,但由于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被告不同意原告当庭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法庭未准许其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中并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再主张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的权利,仅主张被告侵犯专有出版权和发行权。

被告新时代出版社辩称:被告依据和著作权人签订的出版合同出版了图书,原告和泠风(刘云萍的笔名)签订的合同没有涉及英文版的专有出版权问题,被告没有侵犯原告任何权利。原告所有诉讼请求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涉及精神损失,由本单位法律顾问代理,不存在案件代理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5年底,刘云萍(甲方)与文联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就《游北京逛西城》一书的出版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及电子版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文本的专有使用权。第七条甲方应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第八条乙方应于2005年12月30日前出版上述作品,其最低印数上、下各5000册。第十三条上述作品首次出版2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甲方的更新版本或修订本,应当由乙方持续编辑出版并发行。第二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自2005年11月25日至2008年11月24日……补充条款:1、双方商定由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制。2、首印各5000册(上、下共x册),乙方不支付甲方稿酬……甲方刘云萍于2005年11月25日在合同上签字,乙方文联出版社的胡荣荣于2005年12月1日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2005年12月,《游北京逛西城》(上漫步、下发现)由文联出版社出版,书号x-5059-5140-8,总定价73.60元。该书的版权页及封底注明:作者:泠风,出版、发行:文联出版社,策划:北京市西城区旅游局(以下简称西城旅游局)。

2006年8月,西城旅游局(甲方)与新时代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就出版《游北京逛西城(英文版)》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作品的中文本专有使用权授予乙方。乙方有权以各种版本形式独家出版发行,并享有作品的封面、版式设计权。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保证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利。如发现有剽窃、抄袭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承认乙方对著作权归属和侵权事项已经尽到了明示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将本作品著作权的下列权利授予乙方或委托乙方转授第三方,乙方应将所得净收益的50%向甲方支付著作权使用费。(1)外文版翻译权、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行权。(2)中文繁体字版出版权、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行权。(3)对作品的改编、摘编、选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的音像作品和数字化制品、网络版制品的制作、出版、发行权。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补充条款:甲方支付乙方出版费用共计人民币13.998万元,其中9月25日前支付7万元,余款6.998万元于11月25日前付清。乙方于11月15日前出版该书,出版后,乙方向甲方赠书(上、下册)各4950册。

2006年11月,《游北京逛西城》的英文版《x@x》的x和x两个分册由新时代出版社出版、发行,书号:x-X-X-X,定价60元。该书封底的勒口并提到:为更好地宣传西城区的特色旅游资源,2005年底,西城旅游局出版了《游北京逛西城》,受到广大旅游爱好者及旅游行业人士的喜爱和好评。为了让国外朋友也能深入西城、了解西城、感受西城的独特旅游文化魅力,西城旅游局在《游北京逛西城》内容更新的基础上,翻译出版了《x@x》。本书图文并茂,以x(漫步)、x(发现)两种形式深入挖掘西城区文化内涵,提炼出西城旅游文化的精髓,为旅客提供旅游导引,能够让游客在“x(漫步)”中品味,在“x(发现)”中向往,在轻松阅读中了解那些不为人知的西城秘密,感受西城独特的文化魅力。本书在写作过程某得到泠风、恒某等人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经查,新时代出版社为国防工业出版社的第二社名(副牌)。

庭审中,原告认可,和刘云萍签订合同时,刘云萍把《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的版式、图片都排好后给了原告,该书的前期工作都是刘云萍的工作室做的,刘云萍给原告的版本就是实际印刷的中文版本,当时没有翻译成英文版。被告表示,该书英文版是在中文版出版后,由西城旅游局组织翻译的,然后旅游局与其签订合同,由其进行了出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刘云萍与文联出版社的《图书出版合同》、《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图书、英文版图书相关页面复印件,被告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原告当庭向法庭申请要求提交实际发生费用的票据,因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上述票据并非新证据,且被告拒绝对超出举证期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原告从法庭取走,本院不予认证。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关于版式设计的说明,由于原告表示本案中不主张版式设计,不对此发表质证意见,本院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原告提交的出版合同第一条如何理解。该条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及电子版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原告认为,其中“世界范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就包括了外文版,合同没有明确限制仅限中文版,就是包括所有的语言版本。被告则认为,该条款的意思是允许原告在世界范围内发行图书中文版。合同没有明确将英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原告,按照出版惯例和常识,作者就没有把外文版的权利授予原告。且根据著作权法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人没有明确授权的,行为人不能行使这些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中,应认为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仅为中文版本,并不包括英文版本,理由如下: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需遵循一定的规则。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从文意解释的角度而言,合同第一条为“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及电子版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其中并未提到英文版,所谓“世界范围内”并非指语言种类,而是指传播的地域范围。该出版合同指向的是《游北京逛西城》中文书名,而非英文书名,原告亦承认刘云萍向其交付的是中文版本,英文版本是西城旅游局后来组织人员翻译的,当时并未存在,更没有由刘云萍交付给原告,故“上述作品文本”指代的应是中文文本。

从真意解释的角度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真意的确定不是空穴来风,而应根据当事人以文字、口头、行为表达的条款,将表达的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结合起来推定为当事人的真意,如果任凭合同当事人事后依据自身的利益任意主张合同的真意如何,就会丧失表示主义的立场,危害交易安全。本案中,文联出版社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合同第一款包含英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同时,即使刘云萍事后表示该合同条款包含英文版,亦难以认定这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意,因为双方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都难以认为包含英文版。本院认为,对合同真意是什么的解释,要通过对于合同整体的解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加以推定和验证。合同中约定甲方应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中文版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乙方应于2005年12月30日前出版上述作品,再考虑该书的印数、中文版图书的实际出版情况,以及当时英文本尚未翻译出来,亦并非由刘云萍进行翻译,应认为该合同双方的真意是,合同中的专有出版权涉及的仅是《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并不包括英文版。

从交易习惯解释的角度看,按照出版界的惯例,出版合同中对于专有出版权的约定一般涉及专有出版权的有效期、出版发行的地域范围、语言文字种类三个问题,其中地域范围一般包括中国大陆、港澳台、世界范围等选项,而语言文字种类一般包括中文(又细分为中文简体、中文繁体)、英文、其他具体国家文字等选项。在我国的出版合同中,如果文字种类未做特别标明,应认为仅指中文,而不能理解为如没有明确限制,就包括所有的语言版本,否则对于作者是非常不利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亦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同种文字”在本案中就是中文文字。

综上可见,本案中只能认为出版合同涉及的是《游北京逛西城》一书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并不涉及英文版专有出版权的问题。被告新时代出版社有关合同条款解释的辩称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对《游北京逛西城》一书的英文版亦享有专有出版权,本院对其要求被告承担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中不主张版式设计的权利,本院对此不再进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文联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三百二十元,由原告中国文联出版社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人民陪审员董福利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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