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鹏润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覃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汉族,长信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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