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维佳网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X号楼二层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占良,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思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谷某,总经理。
被告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易思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闻汇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维佳网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易思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谷某、王某某、田某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维佳网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维佳网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维佳网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北京维佳网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人民陪审员吕贺芬
人民陪审员海明恩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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