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创世卓越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创世卓越图书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三利大厦四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创世卓越图书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延边大学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创世卓越图书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延边大学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创世卓越图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创世卓越图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延边大学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创世卓越图书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ΟΟ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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