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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北京白云索思好景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24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2431号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白云索思好景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诉被告北京白云索思好景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索思好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6日、200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谊兄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谊兄弟公司诉称,原告拍摄了电影《可可西里》(以下简称《可》剧),享有该电影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上述电影。原告向公证机关申请对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因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上述电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共计x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辩称,我公司在网吧局域网内在线播放电影《可》剧是事实,但该影片不是我公司上传的。2007年4月12日,我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签订《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宽娱公司为我公司安装影视服务器“英雄宽频”并提供电影的播放,我公司向宽娱公司交纳使用费,宽娱公司保证影视服务器的正常使用及所提供影片的版权。因而,我公司不是侵权主体,原告起诉对象有误。此外,我公司与宽娱公司签订合同时,对其提供的版权情况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我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对侵权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可》剧著作权属事实

2003年7月5日,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华谊兄弟公司原名称)与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可》剧拍摄和发行协议书,协议中关于所有权和版权条款约定:在此影片拍摄完成后,影片所有权之50%归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所有,50%归华谊兄弟公司所有,上述所有权包括一切版权、版权的延期和续展,以及发布广告、宣传、发行或以其它形式利用影片的权利。关于版权保护条款约定:由华谊兄弟公司依照自己的意愿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范围内出面行使和保护上述影片的版权和其它任何权利、特权。2005年4月27日Ms.x依据2005年3月21日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代表公司声明:华谊兄弟公司在中国大陆对《可》剧拥有100%的著作权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二、涉案侵权事实

2007年12月26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被告白云索思公司经营的网吧提供《可》剧播放服务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制作了(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表明,点击网吧电脑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图标,进入页面后点击“港台大陆经典”,进入页面后点击“港台大陆经典”,进入页面后点击“大陆新片经典”,进入页面后点击“剧情-大陆-可可西里-原创dvd”,点击播放该剧,弹出播放窗口,能正常播放。

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注册的营业面积为500平方米,计算机终端数量为200个。

2007年4月12日,宽娱公司与白云索思好景公司签订《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约定宽娱公司为白云索思好景公司安装影视服务器软件,白云索思好景公司向宽娱公司支付使用费。其中第7条还约定:宽娱公司为白云索思好景公司提供服务涉及的版权问题,由宽娱公司负责,白云索思好景公司通过其他渠道所获电影引起版权纠纷自行负责,与宽娱公司无关。

2008年1月4日,原告华谊兄弟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2008年1月24日,原告华谊兄弟公司向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000元。

另查,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华谊兄弟公司提交的《可》剧拍摄和发行协议书、证明书、著作权声明、(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提交的宽娱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使用协议、网吧登记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华谊兄弟公司提供的《可》剧拍摄和发行协议书、证明书、著作权声明等证据表明,其在中国大陆对该电影作品完整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华谊兄弟公司可以独立提起诉讼。

原告华谊兄弟公司认为,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内播放《可》剧的行为侵犯其复制权、放映权。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的概念,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而本案中,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仅是将涉案影片《可》剧存储于其网吧内的服务器中,供网吧局域网内的上网者在线观看,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存在其他复制行为,因此,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华谊兄弟公司复制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表演美术、摄影、电影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的侵权行为就其属性而言并非对原告华谊兄弟公司所享有的放映权的侵犯。因此,原告华谊兄弟公司主张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是由于其对著作权相关法律概念认识有误造成,本院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电影作品通过局域网传播给社会公众,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该影视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以电影作品由宽娱公司提供,其对涉案影片版权尽到了审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为上网用户提供《可》剧的播放,并通过《可》剧的播放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虽然网吧内影视服务器软件是由宽娱公司为其安装,但其与宽娱公司签订的使用协议中第7条明确表明,二者分别对各自提供的影片版权负责,由此可以推定宽娱公司并不必然是网吧服务器在线播放影片的唯一提供者,且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可》剧由宽娱公司提供以及其已尽到审查义务。因此,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华谊兄弟公司要求被告白云索思好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涉案影片《可》剧的使用范围限于特定的网吧环境内,消费群体特定、收费方式特定,本院认为原告华谊兄弟公司对于侵权赔偿数额部分主张过高,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票房收益、上映档期、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等相关因素酌情判决侵权赔偿及诉讼合理支出数额。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白云索思好景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网吧服务器上的影片《可可西里》;

二、被告北京白云索思好景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白云索思好景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5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被告北京白云索思好景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武彧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某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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