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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百联美达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42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4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联美达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兆维电子集团)X号楼A2区X门X层。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北京百联美达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文在线公司依据与作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取得了涉案由温瑞安创作的系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美达美公司是域名为www.csdn.net的网站所有者,该网站具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资质。在域名为www.csdn.net的网站上,在“首页/最新资源/热门资源/我要发布资源”项下的“其他书籍”中,有“温瑞安武侠小说全集(chm)”的内容,发布时间是2005年11月29日,发布人的署名空白。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域名为www.csdn.net的网站已经删除了涉案的“温瑞安武侠小说全集(chm)”。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百联美达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给付);

二、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纠纷已全部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x.8元,由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8元,减半收取7193.4元,由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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