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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诉北京东方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103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0362号

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X号楼A座90I。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天水,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彦婷,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乡曙光花园望山园X号楼XC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诉被告北京东方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二元,由原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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