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深圳大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北京科技大学教师,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图书出版侵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申请,本院追加王某甲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07年5月14日,因王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确认其与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的出版合同无效,本院中止审理本案。
2008年4月23日,王某甲起诉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结案,原告申请恢复本案审理,并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清华大学出版社及第三人王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九十九元,由原告负担一千七百四十九元五角(已交纳),退回原告一千七百四十九元五角。
审判长王某丞
人民陪审员汤建平
人民陪审员王某信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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