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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7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77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锐文化公司出版编辑,住(略)。

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友谊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学志,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时达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零时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学志、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于1996年7月23日至1997年4月8日独立创作完成了长篇小说《神魔演义》。2004年7月29日,本人在全球中文原创作品网“榕树下”网站以“霸州亚军”的用户名进行注册,首次在该网站将《神魔演义》全文公开发表,并做出严正声明:“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榕树下或作者本人同意,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后本人对该作品做了版权登记。2007年7月12日,本人发现被告的小说网未经本人允许,于2006年2月11日擅自将本人的《神魔演义》小说全文制成电子书供人下载,并利用小说网专用阅读器为下载人提供阅读便利。截止2007年12月20日,下载次数达4308次之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在小说网上将本人的作品《神魔演义》删除;2、被告在小说网首页及榕树下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支付稿酬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共三万九千元(公证费一千元)。后因被告已从小说网上将相关作品删除,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零时达公司辩称:原告对涉案作品没有著作权,不是本案合格的原告。我方没有侵权行为,公证书表明了小说网运营的严格性与合法性。用户通过小说网自助投稿平台进行自助发布作品,小说网未对其内容进行任何改变和编辑。公证内容明确表明小说网只是一个网络服务平台,被告只是一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对小说网数据库的查看和IP查询,涉案作品是有明确上传者的,并非小说网自己上传。小说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负有移除侵权内容的义务,在收到权利人维权的诉讼请求通知后,已经对《神魔演义》及时进行了删除。我公司并没有从小说网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王某某于2005年3月14日将作品《神魔演义》在河北省版权局进行了登记,登记证显示:作者、著作权人王某某,作品完成时间1997年4月8日,作登字:03-2005-A-X号。该小说共约15万7千字。

为证明著作权人身份和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王某某进行了公证,(2007)京海证字第X号公证书载明:

一、2007年12月20日,登录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在页面“用户名”栏中输入“霸州亚军”,在密码栏输入相应密码,点击登录,点击“我的榕树”,点击“查看我的文章”,发现霸州亚军名下有1篇小说——[玄幻]神魔演义”,点击可显示《神魔演义》小说的目录、开头以及第78页的结尾,相关网页显示:霸州亚军于2004.07.29发表在玄幻.聊斋,文章编号:x,投稿日期:2004.07.28,共78页,大小:x字节,目录显示该小说共40回。相关网页显示作者声明: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著作权人。我同意榕树下网站发表此作品,同意榕树下向其他媒体推荐此作品。未经榕树下或作者本人同意,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一旦传统媒体决定刊用,请榕树下及时通知我。在不发生重复授权的前提下,我保留个人向其他媒体的直接投稿权利。

二、登录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顺序点击网页中的“科幻”-“玄幻异幻”-“神魔演义”-“下载”等链接,下载相关文件。下载页面显示《神魔演义》简介:作者署名霸州亚军,上传者x,文件大小x字节,上传日期X-X-X,更新日期X-X-X,下载次数4308,所需点数:0。由于网页提示“本网站所有图书都需要使用第三方提供的阅读器x,请先下载并安装阅读器”,点击下载网页中的“下载阅读器”。点击网页中的相应章节,可看到《神魔演义》第一到四十回的内容。相关网页显示:x@x.com小说网社区版权所有,本网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x,京ICP备x号。

三、关闭以上网页,登录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显示小说网首页,称小说网是“绿色公益的阅读社区,免费可下载的全本小说。小说网,阅读生活的心灵居所!本站竭力为作者和读者打造健康良好的绿色交流平台,杜绝一切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坚决删除,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严查!”其中有首页|书城|激活|俱乐部|零点小说|书海灯塔|帮助|网络|现代|古典|武侠|言情|科幻|侦探|纪实|少儿|外国等栏目,并有相关的推荐和下载排行等内容。通过百度搜索“信息产业部”,点击“欢迎访问备案网站管理系统”,进行“京ICP备x号”备案许可证的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号对应的网站是小说网,主办单位零时达公司。

为证明小说网系为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零时达公司向本院提交(2006)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

一、启动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进入小说网首页,上部显示“首页|旧首页|充值|免费图书|帮助|网络文学|现代文学|古典文学|武侠小说|言情小说|科幻小说|侦探推理|纪实文学|少儿文学|外国文学”,其下显示搜索类别,网页中部和下部分出现“推荐书房”、“最近一分钟,我们在阅读”、“最新图书评论”、“最新连载图书”、“俱乐部最新更新文章”等。在“最新图书评论”和“最新连载图书”栏目中间插有小说网各专栏图片链接,包括“讽刺与幽默、经典旧版、新手上路、美图任你猜、数字卡经销专区、充值区”。

二、在首页上点击“关于我们”,进入“小说网-关于我们”页面,“关于我们”内容为:“我们是谁本网站为一个内容平台,由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同时公司与一些企业、网站进行合作,并对其进行冠名。因此您可能看到一些冠以不同名称的合作网站,但内容均指向本网站。我们做什么我们为用户提供一个优秀的知识交易和管理平台,利用这个平台,用户可以像销售普通商品一样销售自己的知识产品,也可以购买自己需要的知识产品。知识产品的形式可以是电子书、书评、音频、视频文件、图片以及其它文档。用户如何出售知识产品1、注册成为会员;2、通过网站发布界面上传自己的作品;3、也可以安装客户端软件,为了保证网站质量,防止滥用,目前客户端软件采用邀请的方式才可以下载,拥有客户端软件的用户可以将软件传播给自己的好友,并给以必要的使用指导;4、发布,利用客户端软件将知识产品以文件的形式上传到自己书房中,可以给产品定价;5、获得回报,产品的定价以点为单位,用户下载时将扣除一定的点数,这些点数将全部归权利人。用户须知:1、用户对其上传的内容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否则责任自负,本网站不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5、用户发布的内容,小说网有权在其网站以及小说网的合作网站使用,对作品的处置与作者在其原始发布的网站制定的使用条款相同。用户出售产品获得的点数是否可以兑换成现金网站对作品进行哪些审核这是一个自动发布系统,网站不进行事先的人工审核。但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采取了一些自动机制,限制用户可能存在的滥用行为,这些机制包括发布需要扣点、禁止一个作品多次发布、关键词过滤等措施。由于系统禁止了相同作品的重复发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盗版的泛滥,如果时间在后者对时间在先者的权利有异议,可以向我们提起投诉,我们将进行人工审核……”

三、点击《网站声明》,其中的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是零时达公司为用户提供的一个以小说为主的发布平台……小说网根据用户指令对用户提供的作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未选择和改变所传输作品。小说网拥有完善的权限控制系统,按照用户指令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作品(用户可以指定只给自己看或者指定给特定的好友看),并在技术上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防止指定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小说网为每个用户提供超过30M的信息存储空间,以供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为自己存储或者向公众提供作品……小说网的原则是不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除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小说网改变的。鉴于信息的海量性和小说网的资源有限,无法对所有作品的版权进行逐一鉴别,我们没有能力知道服务对象是否就是自己所声称的著作权所有人。小说网为用户提供一个虚拟交易平台,点数的制定是为了增加趣味性,并且所得点数都归作品的提供者,小说网从不从中直接获利。如果您确认您的作品以某种方式被剽窃,该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请向本网站提交书面通知……小说网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会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的服务对象……

四、点击投稿合作,显示投稿须知:请使用自动投稿系统进行投稿。小说网将根据用户指令对用户的作品进行自动传输,发布到小说网及其冠名合作网站,并未选择和改变所传输作品。点击进入“小说网投稿系统”,进行会员注册,显示x、密码、密码确认、昵称、手机号码,旁边显示“小说网,满足你一生的读书计划,此时注册赠送18点、3M藏书空间,能够下载超过30本精品图书,阅读万本免费小说。”小说网服务条款中提到:“……小说网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忆书房服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书搜索、交流,并存储于忆书房中……对网络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即用户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禁止用户从事以下行为:……(6)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或以其他方式传送……9、关于用户在公开使用区域张贴内容:(1)公开使用区域指一般公众可以使用的区域;(2)用户在本服务公开的使用区域张贴的内容,则视为用户授权小说网免费使用权及非独家使用权,小说网有权为展示、散布及推广前述张贴的内容之服务目的,对上述内容进行复制、修改、出版。(3)因用户进行上述张贴,而导致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或衍生的任何损害或损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15、由于用户经由本服务张贴或传送内容、与本服务连线、违反本服务条款或侵害其他人的任何权利导致任何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用户同意赔偿小说网及关联公司、代理人或其他合作伙伴及员工,并使其免受损害”。成功注册为网站会员,登录“小说网投稿系统”页面,在登录栏中输入已注册的用户名、密码后,进入“我要写作”页面,该页显示投稿人对小说网的授权,“……一旦在小说网发表,即视为将该作品对小说网授予制作、发表、转载及其他相关权利与利益……小说网出于管理上与法律上的需要与要求,要求在线发表作品的作者提供真实资料,以维护网站与作者双方的权益”。投稿人需要填写“作者信息表”,具体信息要求填写“真实姓名、性别、年龄、x、电话、移动电话、详细地址”,操作人员在信息表中填入姓名“马各”、“男”、“25”、x“x@x.com”、电话“x”、移动电话“x”、详细住址“北京”等信息后即登录成功,申请笔名后,用户可以在线发表文章。在发表文章页面,显示固定格式填充窗口,显示需要填写的文章名称、关键词、内容简介,之后可以在“撰写内容”页面填写文章详细内容,系统默认文章的“第1章”、“第2章”,撰写完成后提交。点击“我的作品”,进入“作品列表—我们的夏天”页面,进入“设置价格”窗口,用户可以任意设定下载自己撰写的文章需花费的点数,点击“确定”,在“作品列表新建作品”窗口中出现上传作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作品名称”、“最后更新日期”、“连载章节”、“状态”、“制作电子书”等。其他用户注册小说网,可以查看、下载相关作品,并可以下载生成ebx文件到个人电脑,该文件必须通过电子图书阅读器观看。

为进一步证明其提供的是网络服务平台,涉案作品是网友上传,零时达公司并向本院提交(2008)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08年2月28日,登录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进入小说网首页,点击“关于我们”,有“小说网社区是一个免费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也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益社区”等内容。点击“版权声明”及“网站服务条款”,其内容与(2006)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的内容基本相同。相关网页显示:“在小说网中,不论主类别版还是副版全部由您自由创建。现在,您可以按照您的喜好,亲自创建新的类别版块,并管理它们。新的类别版块创建成功,在投稿系统中上传作品时,可以在作品类别中选择您或者其他网友新建的类别版块。这样,由大家一起共同打造的众多分类可以给你我的网络阅读生活带来更多广阔的感受。新的类别版块的资源数量达到200个以上时,即可以显示在小说网上。请记住我们的口号,让我们共同打造优秀的阅读生活的心灵居所!”用户柴菲在小说网注册,可通过小说网自助投稿平台上传相关作品,并有“制作电子书”的按钮。制作电子书是指把作品发布在小说网,并且制作成电子书,提供给读者下载、收藏及在线阅读。其他用户注册小说网,可查看用户柴菲发布的作品,并可下载生成ebx文件到个人电脑。用户柴菲在小说网申请“版权保护”,其他用户注册后可对“柴菲已上传的作品”在小说网进行投诉。在小说网上搜索“神魔演义”显示结果为空。庭审中,原告亦认可被告已将《神魔演义》删除。

2008年3月14日,在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勘验原告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的同时(之前被告未看到光盘中的上传信息等),被告即提交了数据库后台相关信息和IP地址查询。数据库后台相关信息显示:《神魔演义》作者显示为霸州亚军,小说上传时间2006年2月11日15:06:22,上传者书房x,用户注册时所填写的x地址为x–891@x.com,昵称x–11,该用户在小说网的注册时间是2004年1月29日11:54:55,最后登录时间2008年1月12日18:25:21,用户注册时的IP为222.135.184.189。该用户投稿时填写的姓名和笔名均是霸州亚军,性别男,年龄44,电话号码x,移动电话x,x:x–891@x.com,地址:asdf,用户在投稿系统注册成为作家的时间为2006年2月11日11:23:42。原告对以上数据库后台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本院认为,这些信息是被告在看到原告公证光盘中的相关信息之前就准备好并向本院提交的,这些信息在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并无体现,且以上后台的信息与原告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作假的可能性很小,综合考虑本案的相关证据,本院对以上数据库后台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008年3月14日,本院审判人员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登录www.x.com查询x.135.184.189,结果显示该IP位于山东省青岛市网通。双方对IP地址查询的过程没

庭审中,零时达公司认可小说网是其经营的,但认为仅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不具有营利性。

另查,2002年12月19日,零时达公司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范围: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

王某某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并提交复印费共22.8元的票据。法院当庭验看了《神魔演义》原稿。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复印费收据、小说手稿及光盘、版权登记证书、公证发票,被告提供的公证书两份、数据库信息和IP地址查询材料,以及本院询问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告提供的法院判决,因该判决并未生效,本院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神魔演义》原稿、光盘排版稿、版权登记证书以及“霸州亚军”笔名与其关系的说明、公证书中对用户名、密码的登录过程的记载等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是小说《神魔演义》的作者,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被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反证,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小说网上存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说,该小说是小说网自行上传营利性使用,还是小说网的用户上传,小说网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公证光盘中显示,小说网上《神魔演义》的上传者为x,上传时间2006年2月11日,这与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数据库后台有关《神魔演义》的上传时间为2006年2月11日,上传者书房ID为x,昵称x,x为x@x.com等可以互相印证,并考虑到x.135.184.189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并非被告办公地点等因素,可以得出《神魔演义》为小说网的用户x上传的结论。本院对原告所谓被告自行上传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即使是网友上传,但小说网对网友授权过大,网友上传时可选择自行制作电子书,且需要下载专用的免费阅读器才能阅读,并提供下载推荐服务,被告变相要求网友使用小说网的工具软件以提高知名度和点击量等,被告对电子图书直接进行了编辑,从中营利,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则辩称,是否制作电子书由网友自行选择,没有进行编辑和改变网友上传作品的原状,仅是提供交易平台,相关的点数仅是提供交易乐趣,并非营利活动,且已在原告起诉后及时从网上删除了相关作品,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本院认为,从本案证据分析,应认为小说网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其在网站中明确表示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上传的文件是由用户选择是否制作电子书,被告并没有改变用户提供的作品,点数只是为了增加交易乐趣,点击得到的点数归权利人所有,被告并未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信息侵权以及被告从该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被告作为一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平台,每天都面对海量的信息,不能给被告施加过多的事先审查义务,其只能通过事后权利人通知而进行审查、删除侵权内容的方式应对,这亦是上述条例如此规定的考虑。被告的行为亦未造成原告的精神上的损害,故本院对原告有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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