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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竞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45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4517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竞某某,住所(略)。

被告安徽口子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竞某某、安徽口子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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