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住(略)。
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苏海峰,北京市伟拓(略)。
委托代理人张景轩,北京市伟拓(略)。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2005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中国当代学术思想文库”丛书,冯某所著的《开启理性之门——笛卡儿哲学研究》为该丛书之一。2007年8月,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王劲玉、刘某编译的《笛卡尔的智慧》一书。冯某以《笛卡尔的智慧》一书抄袭《开启理性之门——笛卡儿哲学研究》一书,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中国电影出版社和刘某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责任。刘某认可上述事实,并与中国电影出版社共同表示愿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电影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王劲玉、刘某编译的《笛卡尔的智慧》一书;
二、刘某向冯某书面致歉(已执行);
三、刘某赔偿冯某经济损失一万八千元(已执行);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负担1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吕贺芬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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