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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北京三维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30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3037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东师范大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维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鑫兆佳园X号住宅楼X门X室。

法定代表人荀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学苑音像出版社社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策划人,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西里X号院X号楼X单元X室。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北京三维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维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进,三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诉称:2007年3月17日,我与三维公司就合作出版《21世纪科学.探索.实验文库》丛书签订图书约稿合同及图书约稿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我担任丛书总主编、组织人员编写书稿,三维公司负责联系出版社、支付我10万元稿酬并赠送50套样书。同年4月15日,三维公司还与我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在原有稿酬基础上增加10万元并支付打印刻盘等费用2000元。合同签订后,我积极组织丛书编写委员会开展编写工作,并根据三维公司的要求对书稿进行了大量修改。至2007年5月,已将编写并修改完成的43部书稿交付三维公司,但三维公司仅将其中的30部书稿交予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而未将其余13部书稿交责任编辑审核。在上述图书出版后,三维公司也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至今仅支付了6万元稿酬、赠送了8套样书。三维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维公司:支付稿酬14万元,支付打印、刻盘及快递等费用2千元,赔偿逾期利息4664.7元;给付赠书42套或等额赔偿款2.52万元;终止对未出版的13本书的出版代理权并支付退稿费3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三维公司辩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第一版全套图书应不少于40本,但目前仅出版了30本,杨某某提交的其余13部书稿没有出版是因为达不到出版要求,而且我公司从未同意给杨某某增加10万元稿酬,所以杨某某要求我公司支付14万元稿酬的请求没有依据;对于杨某某交付的其余13部书稿,我公司可以退回,由于没有出版是因为书稿不合格造成的,故我公司不应支付退稿费;同时,由于杨某某没有完成40部书稿的编写任务,而且没有按合同约定购买样书,故我公司不应向其赠送其他样书;我公司也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该支付赔偿金。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7日,杨某某(乙方)与三维公司(甲方)就合作出版《新课标“科学.探索.实践”研究性学习》系列丛书(暂定名)签订图书约稿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并代表所有作者将本著成稿的中文专有出版权授予甲方,授权期限自上述著作稿正式出版日起10年;乙方保证著作稿为乙方或其代表的作者自己创作,著作稿中无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或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内容;上述著作稿应编辑体例完整统一,内容科学前瞻,图文并茂,每册180至200页,达到出版要求;乙方应于2007年5月10日前将上述著作稿的誊清稿和电脑盘片副片交付甲方,其中,3月22日前交付10本,4月10日前交付10本,5月10日前交完20至30本;甲方应于乙方交齐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后三个月内出版上述著作稿,因故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出版,乙方可终止合同,甲方应按约定报酬标准的30%向乙方支付退稿费;甲方尊重乙方确定的署名方式;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稿酬的方式和标准为版税付酬,版税率为5%,乙方交付甲方合格的著作誊清稿和电子稿,稿件出版六个月内,甲方支付全部版税;乙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如乙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乙方同意修改,且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按30%向乙方支付退稿费,并有权终止合同;上述著作稿首次出版供书后45天内,甲方向乙方赠送样书50套,并可以7.5折售予乙方图书100套。

同日,杨某某(乙方)又与三维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图书约稿补充协议,约定:第一版全套约50本(不少于40本);全套图书稿酬首版10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首付2万元,出版完三个月内付5万元,六个月之内全部付清余款3万元,次版及以后按实际印数的5%版税支付;乙方负责全权处理著作权问题,并向甲方提供委托代理出版授权书。

合同签订后,杨某某分三次向三维公司提交了43部书稿,光明日报出版社于2007年6月出版了其中30部书稿(见附件一),出版时丛书书名确定为《21世纪科学.探索.实验文库》丛书。三维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杨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书稿,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

关于未出版的13部书稿(见附件二),光明日报出版社于2007年7月1日向尚某某出具审稿通知,告知其送审的《科学就在你身边—改变生活的物理学》、《非常24小时—生活中的科学》等13本稿件,经反复审读,认为达不到出版要求。三维公司认可杨某某曾对上述13部书稿进行过修改,但修改后仍达不到出版要求。因考虑到出版周期,最终只出版了合格的30本书,其余13本至今未出版。

三维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即向杨某某预付了2万元稿酬,后又分别于2007年4月5日、11月26日通过银行向杨某某汇付稿酬各2万元。图书出版后,三维公司向杨某某赠送了8套样书。

杨某某为证明双方在事后就增加10万元稿酬达成口头协议,提交了三份其与尚某某之间的电话录音,时间为2007年12月8日、12月28日和2008年1月7日,录音中杨某某要求增加10万元稿酬,尚某某未明确表示同意并表示增加稿酬需以40本书出版完且销售顺利为前提。

另查,尚某某为三维公司涉案图书的具体经办人。

诉讼中,三维公司认可曾同意向杨某某支付打印、刻盘及快递等费用2000元。

以上事实有图书约稿合同、图书约稿补充协议、图书、审稿通知、收条、汇款凭证、录音光盘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杨某某与三维公司签订的图书约稿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双方是否就增加10万元稿酬达成口头协议;二、未出版的13本书稿是否达到出版要求。对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杨某某主张其与三维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就增加10万元稿酬达成口头协议,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现杨某某仅提交了其与尚某某之间的电话录音,而尚某某在电话中并没有明确同意杨某某增加稿酬的要求,杨某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增加10万元稿酬达成了协议,故对杨某某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焦点二,本院认为,按照双方的约定,杨某某提交的稿件应符合出版要求,因三维公司只是出版中介人,因此判断涉案书稿是否达到出版要求,应以出版社的判断为准。现根据光明日报出版社出具的审稿通知,可以确定涉案未出版的13部书稿未达到出版要求。杨某某虽提出三维公司没有将这13部书稿提交出版社审核,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故对杨某某提出其提交的43部书稿全部符合出版要求并据此要求三维公司支付稿酬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确定三维公司应支付杨某某的稿酬数额应以实际出版的图书数量和图书约稿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依据。依据双方合同,40本书对应的一版稿酬为10万元,且三维公司同意按照出版数量以每本2500元支付稿酬,现已实际出版30本书,故三维公司共应向杨某某支付稿酬7.5万。三维公司已经向杨某某支付了6万元稿酬,因此,三维公司仍需向杨某某支付稿酬1.5万元。对于2000元的打印等费用,因三维公司认可曾同意支付给杨某某,故对杨某某的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三维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上述稿酬及打印费,故其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三维公司主张的利息数额是按14.2万元计算,缺乏依据,应按三维公司拖欠款项1.7万元作为计算利息的基础。

对于未出版的13部书稿,根据图书约稿合同的约定,在书稿经反复修改仍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时,三维公司应向杨某某支付30%的退稿费,虽然涉案13部书稿没有达到出版要求,但三维公司认可杨某某曾对书稿进行了修改,故应依约向杨某某支付退稿费。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双方约定的总稿酬与已经出版图书应付稿酬的差额和双方约定的退稿费比例确定为7500元。

对于杨某某要求三维公司给付赠书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在图书出版后45天内,三维公司应向杨某某赠送样书50套,现三维公司仅向杨某某赠送了8套样书,故应继续向杨某某赠送42套样书。对于三维公司提出因杨某某未购买样书故其不应赠送样书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三维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可以7.5折向杨某某出售100套样书,但杨某某购买样书的行为并非三维公司赠送样书的条件,三维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杨某某要求三维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救济方式,杨某某本案提起的系违约之诉,且未举证证明其因三维公司的涉案行为遭受人格上的侵害,故对杨某某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三维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某稿酬一万五千元及打印、刻盘、快递等费用二千元;

二、北京三维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杨某某上述逾期利息,其中一万元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期,其余七千元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期;

三、北京三维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某退稿费七千五百元;

四、北京三维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赠送杨某某四十二套《21世纪科学.探索.实验文库》丛书(书名见附件一);

五、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3.3元,由杨某某负担1833.3元(已交纳),北京三维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张淑云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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