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5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温榆河大堤楼台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华友数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通恒大厦B层B10A。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友数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B座(住宅)楼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中,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华友数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公司)与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线星空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谊兄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悦、苏某某,华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悦、姚某某以及无线星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中、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共同起诉称: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与无线星空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签订《数字发行合约》。根据合约约定,华友公司授权无线星空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就协议所列相关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内向某许可人发放版权使用许可并收取版权费,协议期限一年。无线星空公司应向某谊兄弟公司分期支付全年保底费用600万元,付款时间和金额分别为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120万元,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07年9月30日前支付180万元,2007年12月25日前支付200万元。华谊兄弟公司已于2007年4月向某线星空公司出具了相关授权书,但无线星空公司在按期支付首期保底费用后虽经华谊兄弟公司多次催促仍拒绝支付其余保底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线星空公司:1、向某谊兄弟公司支付《数字发行合约》保底费欠款480万元及截至2007年11月30日的利息x元及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4860元、律师费x元。

无线星空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在与无线星空公司签约过程中故意隐瞒其已经将音乐作品权利授权第三人的重大事项,故意陈述虚伪事实、夸大其权利范围、隐瞒权利瑕疵,导致无线星空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骗取无线星空公司与之订立《数字发行合约》,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的行为显属合同欺诈。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存在如下欺诈行为:1、华谊兄弟公司与百代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代公司)于2005年9月1日签订《音乐著作权专属授权合约书》,将其作品专属权利授予百代公司,该合约中与无线星空公司权利重合部分一直持续到2007年10月25日双方签署《合约修改协议书》。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在与无线星空公司的整个签约过程中始终故意隐瞒此重大信息,导致出现重复授权,影响无线星空公司正常行使权利;2、华友公司同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合作,在搜狗网上对华谊兄弟公司的音乐专辑进行数字发行,其内容中包括全部华谊音乐作品的试听与下载,与华友公司授权无线星空公司的独家数字发行权的主要内容重合。该合作开始于《数字发行合约》签订前并持续至2007年7月,但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在与无线星空公司的整个签约过程中始终故意隐瞒此重大信息,导致出现重复授权,影响无线星空公司正常行使权利;3、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在与无线星空公司的整个签约过程中,故意夸大其拥有的作品数量、权利范围,隐瞒权利瑕疵。

此外,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众多违约行为,导致无线星空公司多项约定业务不能开展,已经开展的彩铃业务,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宣传推广配合,其收入与预期也存在巨大差距。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存在如下违约行为:1、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未按约定为无线星空公司出具合格的对外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权属证明,导致无线星空公司无法开展终端内置合作业务以及“中央音乐平台”业务等数项合约约定业务;2、华谊兄弟公司未完全履行在合约期内专辑企划行销推广配合、市场营销配合、地面活动、演出、歌友会配合等重要义务,主要是未提供免费艺人演出支持;3、华谊兄弟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间制作并发行不低于13张专辑,截至2008年5月只发行了7张专辑;4、华谊兄弟公司未按合约约定在其发行的专辑相关位置印制无线星空公司的名称及标识;5、华谊兄弟公司在无线星空公司的独家授权期限内向某浪网发出授权,许可其从事有偿彩铃业务,同时,华友公司也自营有偿彩铃业务,其行为侵害了无线的独家数字发行权,影响了无线星空公司的彩铃运营与收入;6、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至今未按约定向某线星空公司提供《授权作品清单》及音乐作品的光盘或数字音频文件。

综上,无线星空公司不同意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撤销涉案《数字发行合约》,判令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返还无线星空公司已支付的保底费120万元并赔偿无线星空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x.8元。

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对反诉共同答辩称: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起诉无线星空公司要求其支付的剩余保底费用与无线星空公司使用授权歌曲获得的经营收益无关。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在《数字发行合约》签订前已向某线星空公司如实告知其与百代公司及搜狗公司的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且提供给无线星空公司的授权曲目权利完整,无权利瑕疵,不存在欺诈。《数字发行合约》签订后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1、华谊兄弟公司已经向某线星空公司开具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授权书,无线星空公司亦使用该授权书进行市场经营,获得了巨大收益;2、华谊兄弟公司没有提供更多艺人活动支持的原因是无线星空公司先期违约。无线星空公司在2007年6月30日前仅提出两场演出要求,由于艺人档期问题无法安排,根据合约约定“可为无线星空公司提供”的含义为不确定,安排艺人活动的前提是双方要对演出的时间和地点做出确认,这就意味着艺人活动安排不能与艺人的档期冲突。因此,因档期无法安排艺人演出没有违反合约的约定。无线星空公司的其他演出要求均是2007年6月30日后提出,在其未付到期款项已构成先期违约的情况下,华谊兄弟公司不同意安排艺人演出并不属于违约;3、截至2008年4月,华谊兄弟公司共发行新专辑12张,与合约约定仅相差1张,而且未全部发行的原因也是由于无线星空公司未按时支付合约款项,导致发行费用不足。因此,不应认为是华谊兄弟公司违约;4、华谊兄弟公司在所发行杨某专辑宣传海报上、张靓颖专辑上印制了无线星空的标识,在张靓颖、尚雯婕、BOBO组合专辑包装中应无线星空的要求加装了歌迷卡,其他专辑没有印制相关标识的原因是无线星空公司没有按时提交标识小样或宣传品,责任不应由华谊兄弟公司承担;5、华谊兄弟公司与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的协议是2006年10月份签署的,授权期为2006年10月至2008年4月。根据涉案《数字发行合约》第13.1条中“本协议签字盖章前拥有的全部歌曲、华友公司及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已发生的对外授权不受本协议影响”的约定,对新浪网的授权并不受本协议的约束,也不属于违约行为;6、华谊兄弟公司已按《数字发行合约》第8.1条第(4)项的约定将授权曲目词、曲作者授权书,歌手和艺人授权书提供给了无线星空公司,由于合作之初双方的关系良好,华谊兄弟公司没有留存提供材料的证据,但根据通常的理解,无线星空公司只有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确认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签署授权合约。综上,无线星空公司主张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无线星空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0日,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及无线星空公司签订《数字发行合约》。该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3.1条约定:华友公司特此授权无线星空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就本协议附件所列授权曲目(华谊兄弟公司已出品音乐作品曲库及华谊兄弟公司未来一年内出品音乐作品,包括录音版权、MV版权及艺人图片等华友公司拥有的自华谊兄弟公司处获得授权的内容)在相应应用类型上向某许可人发放的版权使用许可并收取版权使用费,无线星空公司作为华友公司指定的独家代理数字发行商,独家数字发行范围包含无线增值领域、互联网领域、终端领域。华谊兄弟公司保证合作期间制作并出品不低于13张的专辑唱片,至少包含以下部分艺人:黄征、李惠珍、杨某、张靓颖、周迅、羽泉、苏某朋、谢娜、沈元等全年华谊出品内容。

第3.3条约定:本协议项下每一件授权曲目的授权有效期均为壹年。该授权自华友公司向某线星空公司签发《授权书》之日起生效,针对每个许可合作,华友公司同意给予受许可公司合作期以外一个月的产品制作及上线时间,即第三方公司可以拥有十三个月授权期限。

第3.5条约定:华友公司应自授权生效之日起的提前1个月,以光盘为介质,向某线星空公司交付有关授权曲目。专辑上市前一个月提供音频文件,如CD介质、母带等。

第3.8条约定:本协议项下的对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商,互联网领域及终端领域的授权为独家授权(独家转授权)。华谊兄弟公司及华友公司保证不会将已授权无线星空公司的曲目在上述领域内再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传播、销售。

第3.11条约定:华友公司应为无线星空公司履行代理职责并保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出具授权委托书、提供权属证明等。合约期内专辑企划行销推广配合、市场营销配合、地面活动、演出、歌友会配合等。华谊兄弟公司承诺,华谊兄弟公司艺人在唱片宣传期中所有宣传活动会同时与无线星空公司共同开展无线推广营销;在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书面确认演出时间和地点的前提下,华谊兄弟公司所有艺人每张专辑在不低于三个月宣传期中可为无线星空公司提供免除演出费用活动支持8场,无线星空公司只需支付艺人差旅费用及活动费用,艺人演出劳务由华谊兄弟公司自行负担。如无线星空公司无线营销及演出活动配合效果显著,明显提升歌曲下载数量,华谊兄弟公司与华友公司应尽量提供更多免费演出资源提供给无线星空公司。无线星空公司确认,华谊兄弟公司艺人中周迅参与演出场次减少为2场至3场,华谊兄弟公司会积极安排并协调,以达成周迅更多宣传演出支持。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允许无线星空公司转让华谊兄弟公司已授权无线星空公司举办歌友会的权利于第三方,但转让价格需经过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的书面确认。

第3.13条约定:因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通过华友公司,战略投资华谊兄弟公司,甲丙双方在本合约之前有签署《业务独家合作协议》,故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有权直接使用华谊兄弟音乐公司内容。

第7.1条约定:合作期间,无线星空公司同意向某谊兄弟公司支付全年保底费用人民币600万元。于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的20%,即人民币120万元;剩余款项分3次付清,第一次于6月30日前支付华谊兄弟公司100万元,第二次于9月30日前支付180万元,第三次于12月25日前支付剩余120万元。

第8条约定:华谊兄弟公司及华友公司保证其提供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具有合法的来源与渠道,不侵犯其他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该协议项下及附件所列明之华谊兄弟公司所享有之权利及比例以及按照本协议所行使之权利;华谊兄弟公司及华友公司对本协议的签署、履行不对任何第三方构成违约或侵权;

第9.1条约定:为配合无线星空公司对授权曲目的市场推广及华友公司相关的推广,华谊兄弟公司保证在唱片制作时期:唱片套封以及歌迷卡设计中应加入“华友数码传媒授权无线星空音乐独家数字发行(无线/互联网/终端领域)”字样、无线星空公司LOGO、长号码,形式为:华友数码传媒授权、无线星空音乐独家数字发行(无线/互联网/终端领域);唱片盘面设计应添加无线星空公司、华友公司相关公司LOGO;唱片宣传海报应添加“无线星空音乐”无线星空公司LOGO、长号码,及华友公司相关公司LOGO;单曲碟以及其他合辑的宣传碟设计中加入无线星空公司和华友公司相关公司LOGO。

第9.2条约定:华谊兄弟公司保证在专辑推广期内在华谊兄弟公司艺人地面活动的海报、背板、易拉宝、邀请函及其他宣传品添加“无线星空音乐独家数字发行(无线/互联网/终端领域)”字样及无线星空公司、华友公司相关公司LOGO;华谊兄弟公司艺人的重要地面活动(如新专辑发布会等),华谊兄弟公司邀请无线星空公司相关负责人出席。华谊兄弟公司艺人接受各类访谈的时候应提及唱片由无线星空音乐独家数字发行,协同推广;华谊兄弟公司及其艺人由华谊兄弟公司制作的官方网站应尽量在显著位置摆放无线星空公司LOGO及链接。

第10条约定:因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诺、陈述或保证,使得另两方面临第三方提出的异议、主张、请求、索赔或者被牵涉入相关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该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使另两方免予因此而遭受损失或发生额外费用,并补偿另两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13.1条约定: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3月30日止。在本协议签字盖章前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及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已发生的对外授权不受本协议影响,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保证已发生授权为本提供给无线星空公司的授权情况汇总。授权期限开始于无线星空公司收到华谊兄弟公司书面授权书后。

第14.1条约定: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14.2条约定: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15.7条约定:下列附件也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曲目清单;《授权确认暨权利保证书》;华谊兄弟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词曲作者授权书、艺人授权书、法人证明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线星空公司主张涉案《数字发行合约》虽系各方自愿签订,包括保底条款在内的合约条款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该合约应予以撤销。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主张由于授权书出具时间为2007年4月23日,根据合约约定的授权时间计算方式,合约期限届满日期应为2008年5月23日。无线星空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数字发行合约》签订后,无线星空公司向某谊兄弟公司支付了首期保底款120万元,其余保底款共480万元均未支付。

华谊兄弟公司及华友公司经与无线星空公司多次协商,于2007年4月23日向某线星空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无线星空公司认可收到该授权书但认为该授权书的权限不包括终端内置合作业务且无“独家授权”字样导致无法进行“中央音乐平台”业务,故认为该授权不合格。但从合约签订后至合约期限届满,无线星空公司始终在使用合约授权进行市场经营,并取得市场收益。

华谊兄弟公司主张其从合约签订后至合约期限届满,共发行专辑12张,分别为:黄征《绝不放手》(2007年3月1日发行);杨某《牧马人》(2007年4月17日发行);李慧珍《爱死了》(2007年6月1日发行);尚雯婕《梦之浮桥》(2007年6月1日发行);羽泉《工藤健司》(2007年7月20日发行);张靓颖《x》(2007年7月28日发行);BOBO《光荣》(2007年10月14日发行);尚雯婕《在梵高的星空下》(2007年10月18日发行);尚雯婕《在梵高的星空下(精装)》(2007年10月18日发行);张靓颖《x》(2007年12月发行);BOBO《世界之大(酷版)》(2008年4月14日发行);BOBO《世界之大(Q版)》(2008年4月14日发行)。无线星空公司认为黄征《绝不放手》专辑的发行时间为2007年3月1日,在合约签订之前。尚雯婕《在梵高的星空下》与尚雯婕《在梵高的星空下(精装)》以及BOBO《世界之大(酷版)》与BOBO《世界之大(Q版)》均属一张专辑的两种包装形式。因此,只认可华谊兄弟公司从合约签订后至合约期限届满发行了9张专辑。

从合约签订后至合约期限届满,无线星空公司根据合约向某谊兄弟公司多次提出艺人演出活动要求,其中2007年6月30日前提出两次,其余为之后提出。华谊兄弟公司只同意并实际支持了艺人李慧珍的一场演出。

另查,华谊兄弟公司与百代公司于2005年9月1日签订《音乐著作权专属授权合约书》,百代公司根据该合约获得华谊兄弟公司所有音乐作品的专属授权,授权范围及于中国大陆地区及港澳台地区。2007年10月25日,华谊兄弟公司与百代公司签署《合约修改协议书》,约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解除《音乐著作权专属授权合约书》中对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

百代公司于2007年8月21日向某线星空公司发出公函及权利歌单,公函内容为百代公司拥有华谊兄弟公司词曲作品的著作权;百代公司认为无线星空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侵权行为,要求立即停止授权使用百代公司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

2006年10月11日,华谊兄弟公司与新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2006年10月11日至2008年4月11日在新浪网北京网站上就华谊兄弟公司拥有的全部歌曲提供无线增值业务,业务方式中包括华谊兄弟公司拥有全部歌曲的有偿彩铃下载业务。

2006年12月11日,华友公司与搜狗公司签订网站合作协议,约定2006年12月11日至2007年12月11日在搜狗网上对华谊兄弟公司的音乐专辑进行数字发行,发行方式中包括所涉专辑中全部歌曲的试听与下载。

以上事实有《数字发行合约》、2007年4月23日《授权书》、华谊兄弟公司与百代公司签署《合约修改协议书》、华谊兄弟公司与新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华友公司与搜狗公司签订的网站合作协议、(2007)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7)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7)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双方经办人之间的电子邮件及MSN记录、2007年7月9日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致无线星空公司的催款函、百代公司公函及权利歌单、(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华谊兄弟公司音乐专辑14张及宣传海报5张、华谊兄弟公司与无线星空公司的《演出协议书》、关于解除《数字发行合约》的函、120万元合同款发票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在与无线星空公司签订《数字发行合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涉案合约是否应予撤销;双方当事人在《数字发行合约》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关于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在涉案合约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涉案合约是否应予撤销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谊兄弟公司与百代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签订《合约修改协议书》,解除了其对百代公司在大陆地区的授权,故华谊兄弟公司与百代公司于2005年9月1日签订的《音乐著作权专属授权合约书》中关于大陆地区授权部分的终止期限应为2007年10月25日。虽然该《合约修改协议书》中约定解除时间为2007年7月1日,但该约定对第三方并无约束力,《合约修改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应视为授权解除时间。鉴于华谊兄弟公司及华友公司系其制作发行的所有授权曲目的原始权利人,其虽未能及时解除对百代公司的独家授权,并导致百代公司于2007年8月21日向某线星空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函,影响了无线星空公司正常行使权利,但并非欺诈行为。

根据《数字发行合约》13.1条的约定:“在本协议签字盖章前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及华友已发生的对外授权不受本协议影响”。华友公司同搜狗公司合作在搜狗网上对华谊兄弟公司的音乐专辑进行数字发行所涉内容虽与无线星空公司享有的独家数字发行权的内容部分重合,但由于华友公司同搜狗公司的签约时间为2006年12月11日,在涉案《数字发行合约》签约之前,该授权不应受《数字发行合约》约束。因此,华友公司同搜狗公司的上述合作不构成对无线星空公司的欺诈。

由于并无证据表明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在签约前存在故意夸大其拥有的作品数量、权利范围,隐瞒权利瑕疵的行为,故无线星空公司关于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故意夸大其拥有的作品数量、权利范围,隐瞒权利瑕疵的行为构成欺诈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属于欺诈,无线星空公司据此提出撤销合同,返还已支付的保底费120万元及赔偿合理诉讼支出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数字发行合约》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问题。

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与无线星空公司签订的《数字发行合约》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根据涉案《数字发行合约》第3.11条约定,华谊兄弟公司所有艺人在每张专辑在宣传期中可为无线星空公司提供免除演出费用活动支持8场,但华谊兄弟公司实际只提供了李慧珍的一场演出。虽然华谊兄弟公司提出合约约定“可为无线星空公司提供”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安排艺人活动的前提是双方对演出的时间和地点做出确认,因此因档期无法安排艺人演出没有违反合约约定,而且无线星空公司的演出要求除两场外均是2007年6月30日其未付到期款项已构成先期违约的情况下提出的,故华谊兄弟公司不同意安排艺人演出并不构成违约。但该合约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艺人演出的场次为8场,表明华谊兄弟公司作出了提供免除演出费用活动支持的承诺,华谊兄弟公司有义务按合约约定预留艺人档期为无线星空公司提供相应的演出支持。无线星空公司虽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到期款项,但由于该款项的性质为保底款,并不与双方某项具体权利义务相对应,华谊兄弟公司不能据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故华谊兄弟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其相关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华谊兄弟公司虽主张其在合约约定期限内发行了12张专辑并提供了清单,但黄征《绝不放手》专辑的发行时间在合约签订之前,与本案无关。尚雯婕《在梵高的星空下》与尚雯婕《在梵高的星空下(精装)》属包装形式不同,但曲目及发行时间均相同,故应视为同一张专辑。BOBO《世界之大(酷版)》与BOBO《世界之大(Q版)》基于上述理由也应视为同一张专辑。因此,华谊兄弟公司从合约签订后至合约期限届满发行的专辑数量应为9张,未达到合约约定的13张。故华谊兄弟公司未按合约约定在合作期间制作并发行不低于13张专辑构成违约。华谊兄弟公司提出不能依约发行全部专辑的原因是由于无线星空公司未按时支付合约款项,导致发行费用不足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华谊兄弟公司认可在其发行的12张专辑中除在杨某专辑宣传海报上、张靓颖专辑上印制了无线星空公司的标识,在张靓颖、尚雯婕、BOBO组合专辑包装中应无线星空的要求加装了歌迷卡之外,在其他专辑中均未按合约约定印制无线星空公司的相关标识。虽华谊兄弟公司提出未全部印制无线星空公司标识的原因是无线星空公司没有按时提交标识小样或宣传品,但华谊兄弟公司未按照合约在其发行的全部专辑中印制无线星空公司长号码,“华友数码传媒授权、无线星空音乐独家数字发行(无线/互联网/终端领域)”字样等约定内容亦构成违约。

根据涉案《数字发行合约》的约定,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应向某线星空公司出具合格的对外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权属证明。但合约第3.13条约定:“因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通过华友公司,战略投资华谊兄弟公司,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双方在本合约之前有签署《业务独家合作协议》,故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有权直接使用华谊兄弟公司音乐内容”。该条约定实际上是对“独家授权”的补充约定,明确了合约中的“独家授权”并不排斥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授权曲目。因此,华谊兄弟公司为了不引起合约外第三方的歧义,未在向某线星空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标注“独家授权”不违反合约约定。由于无线星空公司所称权属证明即合约第15.7条约定附件中所列华谊兄弟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合约的附件,无线星空公司虽不认可收到上述证明文件,但其已经签署并实际履行合同,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应视为其收到了合同附件。故无线星空公司关于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未按约定为无线星空公司出具合格的对外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权属证明,导致无线星空公司不能开展终端内置合作以及“中央音乐平台”等业务构成违约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数字发行合约》15.7条记载,授权曲目清单属于合约的附件,无线星空公司虽不认可收到上述清单,但其已经签署并实际履行合同,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应视为其收到了合同附件。现有证据表明,无线星空公司已使用合约所涉音乐作品进行对外授权和经营,在其未提供实际掌握并使用的涉案音乐作品有其他合理来源的情况下,无线星空公司主张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未向某提供音乐作品的光盘或数字音频文件缺乏依据。因此,无线星空公司关于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未向某线星空公司提供《授权作品清单》及音乐作品的光盘或数字音频文件构成违约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数字发行合约》第13.1条约定:“在本协议签字盖章前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及华友已发生的对外授权不受本协议影响”,3.13条约定:“因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通过华友公司,战略投资华谊兄弟公司,华谊兄弟公司、华友公司双方在本合约之前有签署《业务独家合作协议》,故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有权直接使用华谊兄弟公司音乐内容”,且华谊兄弟公司同新浪公司的签约时间为2006年10月11日,在涉案《数字发行合约》签约之前,因此,华谊兄弟公司与新浪公司的合作以及华友公司自行使用华谊兄弟公司歌曲不受《数字发行合约》约束。故本院对无线星空公司提出的华谊兄弟公司与新浪公司的合作以及华友公司自行使用华谊兄弟公司歌曲系违约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数字发行合约》约定,无线星空公司应当向某谊兄弟公司支付保底款600万元,目前尚欠余款480万元,其中100万元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180万元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支付,120万元应于2007年12月25日前支付。无线星空公司未依合约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款项,其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相应责任。鉴于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有违约行为,本院将依据涉案《数字发行合约》约定以及双方的具体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无线星空公司向某谊兄弟公司支付保底费余款的具体数额以及相应利息损失。华谊兄弟公司和华友公司提出请求判令无线星空公司赔偿其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的诉讼主张,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涉案《数字发行合约》约定的保底费余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华友数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华友数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00.5元(已交纳),由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负担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956.5元,由北京无线星空音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